道路 交通事故傷殘 評定是一項規章制度,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評定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下面給大家帶來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內容。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內容具體如下: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評定人條件: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評定人 權利和義務 評定人權利a)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評定人義務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d)保守案件秘密;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傷殘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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