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后多久可以起訴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起訴 涉及的問題較多,例如: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 事故責任認定 ,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 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 扣押的物品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為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申訴期限一般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完申訴時效是三天。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交通事故起訴要準備好以下資料:起訴狀;證據材料,包括原告的身份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一般什么時間起訴
法律主觀: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的三年內,當事人都可以起訴。交通事故人傷賠付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交通事故起訴時要注意什么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本條賦予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而扣留事故車輛的權力,但并未賦予其為解決受害方賠償款而扣押事故車輛的權力,何況,如果雙方沒有共同請求調解,交警部門也無權調解賠償爭議。但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車的前提是“因檢驗、鑒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現場勘查結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車輛,就必須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交警以“收集證據”為理由超期扣車的做法是違法的。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暫扣機動車輛:(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交通事故多久可以起訴對方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發生后多久可以對對方起訴:可以在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出來后起訴,也可以治療后起訴,時效為自受傷害之日起一年之內。起訴需要、事故認定書、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的證明或單據。需要明確案件屬于哪個法院管轄,只有有管轄權的法院才會受理您的案件。關于您的案件屬于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又可以確定為貨幣接收地一方所在地,也就是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起訴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二、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也稱起訴書,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務的,用以說明案件情況及我方主張的法律文書。(具體寫作,請參閱本人編寫的《民事起訴狀的基本格式及寫作要領》一文。
需要提交:起訴狀正本1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即有幾個對方當事人就提交幾份,然后再加上給法院的1份。)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需要提交:身份證的復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
如果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也可以一并提交。如果確實沒有,有對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訴狀中寫明即可。
3、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
需要提交:證據的復印件各1份,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例如:離婚案件要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債務案件要提供借條、欠條復印件等。原件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再提交。
4、授權委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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