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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鑒定程序(交通事故檢驗的流程是怎樣的)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12-10 11:15:59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一)一般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

3、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二)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的相關規定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4、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5、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6、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7、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8、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三)檢驗、鑒定相關規定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2、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相關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調查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5、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6、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7、由于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它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8、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要求查閱道路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的,應當提交書面的查閱申請,明確查閱、復制、摘錄的具體內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其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查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費復制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材料上注明復制時間,并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相關規定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不予受理復核申請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4、終止復核的情形: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6、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六)損害賠償調解相關規定

1、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6、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7、不予調解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一方當事人不申請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終止調解的情形:

(1)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3)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終止調解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并記錄在案。

車禍司法鑒定流程

1、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2、司法鑒定機構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3、審核通過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4、通知時間做鑒定;5、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書。

1、核對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決定受理的,應當復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紹信,并作為司法鑒定業務檔案卷宗材料序號1附屬材料歸檔。
2、審核鑒定委托書
審核委托鑒定事項是否明確、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屬于本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是否屬于重新鑒定,委托人是否簽字或蓋章。司法鑒定委托書作為司法鑒定業務檔案卷宗材料序號1歸檔。
3、審核鑒定材料
審核鑒定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保存情況,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鑒定材料作為司法鑒定業務檔案卷宗材料序號6歸檔。
4、商議委托鑒定事宜
明確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費的收取標準、鑒定文書的送達方式、需要退還的鑒定材料及退還方式、需要補充的鑒定材料及時間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見
經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報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批。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作為司法鑒定業務檔案卷宗材料序號2附屬材料歸檔。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
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交通事故怎么做傷情鑒定

關于怎么傷殘鑒定程序的問題,我認為需要根據情況而定,大致分三種情形:

1、交通事故的傷者治療終結后,可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門提出傷殘評定書面申請。交管部門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鑒定,鑒定人員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對傷者作出傷殘鑒定的結論。

2、傷者治療終結后,可以自行攜帶醫療材料、事故認定書等材料,到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傷殘鑒定事宜。

3、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時將《傷殘鑒定申請書》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案件在審理中,由法院委托經搖號確定的鑒定機構或者協商確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交通事故的鑒定有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的鑒定的程序有: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 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 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的內容有:
1、尸體檢驗
尸體檢驗分為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尸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尸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解剖檢驗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尸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壓尸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體查清死亡原因。
2、輕重傷鑒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并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鑒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鑒定:酒后和吸毒后駕車;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場。
3、成傷機制鑒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后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鑒定。
4、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托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后可作傷殘評定。
5、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車輛駕駛人有酒后駕車嫌疑;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6、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鑒定。
7、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8、車輛定型鑒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9、痕跡鑒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擦、碾壓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鑒定確認輪胎暴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鑒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10、指紋鑒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鑒定。
11、微量物質鑒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系,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12、物證鑒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發、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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