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及賠償標準
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當事人對事故的處理是很重要的。下面懂視小編為你介紹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法。
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法一、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該怎么做
(一)保持冷靜,記錄肇事車輛信息。
發生事故后,受害人應保持冷靜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確認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車輛,并記錄肇事車輛號牌、車型、顏色等,防止肇事車輛逃逸。為了防止出現套牌事件,最好讓當事人能夠留在事發現場。
(二)保存好己方受損失的相關證據。
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在要求賠償時都必須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不然,到了理賠的時候是不被支持的。
(三)造成嚴重傷情的,應該要求交警部門做傷殘評定
在交警調解不成功的話,應該及時到法院起訴,盡快理賠,不要超過了訴訟時效。
(四)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車輛。
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傷者親屬、朋友或案發地附近的群眾,切莫私自扣留車輛、人質,或哄搶車上物品,否則要承擔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私了要慎重。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雙方盡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傷情惡化,后患無窮。私了僅適用于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時,雙方特別是無責任方,要看清對方的證件,記住車號,逐項認真填寫協議書,確保填寫內容準確無誤,并應妥善保存。因為這是向保險公司索賠和發生爭議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有的當事人怕麻煩,有的駕駛員害怕受到交警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報案,采取雙方私下協商解決的辦法,例如肇事駕駛員與死者家屬達成所謂的君子協定,由于缺乏客觀公正性和法律依據,因而不受法律保護,往往留下后遺癥,引發意想不到的麻煩事。
二、肇事方該怎么做
(一)立即停車。
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信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后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保持頭腦清醒,要鎮定,切記不要慌張。
(二)及時報案。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撥打122電話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在報警的同時也可以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門呼救、求援。
(三)搶救傷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傷,應設法送醫院搶救治療,除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于能現場采取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在無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動用肇事車將傷員送醫院搶救,但要將肇事車各個車輪的著地點以及傷員倒位描出,做好標記,并要留人員看護現場。
(四)保護現場。
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能夠獲得事故發生時的原始證據,對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交警到來之前應當保護好現場,除非因搶救傷者和財產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物品等,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風等天氣,應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將痕跡蓋起來保護好。如有必要,當事人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破壞。標圍現場時,應盡量做到不妨礙交通。如果車輛通行確實有可能使現場受到破壞和危及安全時,可以暫時封閉現場,中斷交通,待交警到現場勘察完畢后,再行疏通。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為了防止事故的擴大,駕駛員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隱患。不要在現場吸煙,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蝕性及裝載量、泄漏量等情況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員,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六)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在交警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要就是分為受害人和肇事方,此時雙方的地位不同,那么在事故發生之后應該采取的措施就不同。對于肇事者來講,此時最應該做的就是及時的通知醫護人員,對傷者做出救治,然后報警等待交通到來。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并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進行賠償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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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續應如何處理?
當然是被保險人主動聯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是萬事通,住院當天就應當聯系保險公司,出院之后提交理賠資料即可理賠。
1、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發生交通事故病人出院后保險公司理賠具體需的資料如下:
需要你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被保險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保險證,賬號,傷者的資料,還有住院單。醫生診斷。
這個要看你是哪家保險公司了,不同的保險公司,理賠方法也是不同的,我總結了一些基本的信息你可以看一下。
醫療費:參照事故發生地醫保相關規定。與交通事故無關費用不予賠付。醫療費票據原件、門診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相關報告單、病案、出院證、用藥清單還有護理費:護理人員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況,特殊情況如需二人以上護理,須就診醫院出具證明或鑒定意見,并征得保險人同意。傷者出院后不再承擔護理費用。
護理人員收入證明、陪護證明、合法正規的誤工證明、收入減少證明(事故發生期間3個月工資表復印件。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如果你有工作還要出示誤工費:按傷者實際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所在地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傷者收入證明須加蓋財務章和公章,月收入超過完稅額須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誤工時間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參考醫療機構證明,已評定傷殘者,能夠證明其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計算至評殘前一天。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就需要對事故進行處理,而交通事故處理有一定的技巧,處理技巧一般依據造成的損害程度而不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那么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如何處理?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如何處理 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處理技巧,切記原則如下: 1、下車主動關心傷者。不要有任何責備,但不要移動或者觸碰倒地不起的傷者。
2、現場拍攝照片。同一張照片中包含傷者位置+車輛位置+分道線標志參照;如無條件取全景可分2張拍攝:傷者位置+分道線標志、車輛位置+分道線標志。 3、如傷者無法移動切記車輛保持原狀,撥打110,在警察來之前不用與對方討論事故責任。 4、等待的時間內繼續口頭照顧傷者(但切記不要做任何搶救動作,傷情危重的只能同時撥打120急救)。 5、警察來了也不用和對方爭辯責任,只做2件事,說明情況(無需闡述個人認為的事故責任)另外提交事故照片。 6、由警察同志來判定事故責任,人傷事故扣證或者扣車是難免的,仔細閱讀扣證單和保管扣車單。 7、聽警察的安排送傷者入醫院,但盡量不要墊付任何費用。 8、如傷者家屬到場,可告知車已被交警扣留。己方有保險的。可留下手機號碼,并取得對方聯系人的手機。提醒傷者保留好醫藥費的發票不要用醫療保險卡(一般醫院都知道的,交通事故送進去的,是不用醫保卡的。) 9、如傷者方繼續糾纏不清,你禮貌告知,隨身未帶現金及銀行卡,并義正言辭的告知:“在事故責任認定之前我不會墊付任何費用。”此時如警察在邊上搗糨糊,也可堅持原則。盡快脫身為原則。 10、通知保險公司記錄下報案號(保險公司)。 11、次日主動電話關心一下傷者,如未出院則最好主動帶些水果探望一下。(絕對有幫助的) 12、電話或當面與傷者約定調解時間。 13、調解原則:責任劃分尊重交警的意見。絕不接受次責變全責的所謂進保方案。切記!談不攏回家商量一下還可以第二次再談。有傷殘,賠償標的大的可聘請律師介入。 14、先拿到責任認定書,取車或取證,調解書不急的。 15、讓傷者好好看病:看看好,看看透。 16、自己去4s店定損修車,費用墊付。(要墊付也墊自己的)保存好責任認定書+定損單+維修清單+發票。 17、等對方治療結束,約定時間交通隊協商調解。在保險公司賠付標準內的,當場調解。 醫藥費=(病歷卡+出院小結+費用清單+發票) 交通費=(交通費發票) 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報告) 誤工費=(收入證明)最好要稅單。敲單位圖章的收入證明沒有稅單證明力強。 營養費和后續治療費等算好金額在調解書上列明。 18、上述資料齊全的換現金。如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保險賠償和調解是2回事,不要說什么保險賠我就賠。但自己要堅持的原則就是保險支付的我就賠,不支付的我絕不給,心中默念就行了,不要說出來哦)金額如果差3000元以上的。禮貌的告知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二、交通事故處理時限 1、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2、事后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4、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造成人員受傷交通事故處理技巧”問題進行的解答,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當事人應該及時下車查看傷者的傷情,進行積極的救治,打急救電話并且報警。
在道路上發生輕微事故如何處置
輕微交通事故要這么處理:
1、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優先保護第一現場并及時拍照;
2、查詢被撞人員傷亡情況;
3、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報警,由交警進行處理。
(一)、處快賠
適合處理機動車之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的車損交通事故,自拍照相,保留證據,自行快速撤離現場,共同到快處快賠服務中心處理。
符合處理條件的,可到快處快賠中心處理:1、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2、機動車之間發生不涉及傷人的交通事故;3、在本省內投保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的;4、車輛能夠自行開動的。
不適用的范圍,需報警處理(以下前五種屬于先移動現場,后報警的情形,后三種屬于在現場立即報警的情形)1、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及其它設施的;2、車輛未年檢的;3、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4、車輛無號牌的;5、無駕駛證駕駛車輛的;6、飲酒后駕駛車輛的;7、一方逃逸的;8、對事故成因有爭議的。
(二)、現場撤除程序:
1、發生事故,立即停車;2、互相查驗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3、查看損失,拍照存證。全景照(車頭及車尾兩張)、中心照(車身兩側兩張)、細目照(碰撞部位照兩張);4、撤離現場,停車靠邊,自行協商,互留電話,到快處快賠中心處理。
(三)、到快處快賠中心處理程序:
1、導辦臺:提交證件(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查驗證件;復印證件;填寫《協議書》。2、出單臺:打印《協議書》。3、保險公司評估車損,出具定損單。4、警務室:對2000元以下車損的《協議書》確認;對2000元以上車損的出具《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5、保險理賠,修理車輛。
(四)、微信處理
適用于機動車之間發生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借助微信事故處理平臺自拍照片,傳輸證據,實現遠程在線受理、處理、定責、理賠的“一鍵式”處理。自助處理,快捷高效,最快速度自撤現場,最短時間處理結案。受理范圍:人未傷、車能動;手續全、有保險;成因清、無爭議。處理優勢:無需交警到場,操作簡便易會,數據跑路高效,理賠快捷到位。
(五)、分級處置
適用于網格執勤民警接到報警或路過發現的交通事故處置,屬于情節清楚的車損事故當場處理,出具《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有爭議的拍照留證移交大隊快速處理辦公室處理;具有傷人情況的,履行現場處置職責,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尋找見證人,疏導交通,等待事故處理民警到場協助處理。可以有效保證車損事故現場快速撤離,確保道路暢通。
(六)、快速處理
各大隊事故中隊以及高速、長安大隊執勤中隊設立快速處理辦公室,事故處理專職民警受理網格民警移交、快處快賠中心退回大隊、未審驗等疑難、當事人自行到大隊處理的車損交通事故。確保各類車損事故得到快速處理。
各快處快賠服務中心根據規模、自身條件除辦理交通事故處理、法律援助、搶險救援等業務外,還引進交通管理業務,車駕管業務等功能,更加便民利民。
發生交通事故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一)直接財產損害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二)間接損失賠償。
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損失、貶值損失等。侵權賠償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事故車輛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貶值車輛應由車損評估機構進行貶值評估,確定事故受損修復后的貶值程度進行評價。
輕微的交通事故可以協商處理,雙方就賠償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就行。遭遇車禍之后需要主張財產損害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害賠償。直接財產損失能夠進行修復的,需要先進行修復,若是無法修復可以折價賠償;間接財產損失可以按照受害者實際的損失進行賠償。
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因交通事故致亡,可以主張醫療費。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費用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交通事故一般指的是行駛在道路上車輛因為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他人身出現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不僅是因為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為自然災害,例如地震、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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