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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通規則(新交通法規2022扣分標準)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12-11 10:36:43

最新交規細則及扣分標準

最新交規細則及扣分標準

  新的交規首次將校車列入了扣分的行列中。對于各種違章行為,處罰力度最嚴重的直接扣12分。另外相比2015-2016年的舊版本交規,新版本中,許多的違規行為由以前的扣6分直接升級為扣12分。下面,我為大家提供最新交規細則及扣分標準,快來看看吧!

  新交規扣12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營運客車超載20%以上(將校車列入其中)

  在明年,營運車輛超載20%以上的車輛將受到扣除12分的處罰,其中除了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等常規營運車輛外(不含公交車),在新規則中還首次加入了校車。

  2、嚴重超速(新規定加入校車)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3、故意遮擋號牌(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對于之前有過故意摘掉車牌、遮擋號牌的駕駛者要注意了:從1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一律會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對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規定,對于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牌照架會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處罰。

  4、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是十分危險的做法,此次更新對于營運長途客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如果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車(沒有事故、車輛故障等原因)將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處罰。

  5、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6、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新增)

  由于近年來關于校車的規定越來越完善,在新扣分規則中也將關于校車的處罰力度提升。

  校車準駕駕駛資格:1、駕齡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2、最近連續3個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4、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5、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6、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7、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酒后駕車可以說是最最嚴重的,對于酒后駕車除了扣除12分之外,還將扣押駕照6個月,并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現金處罰。對于醉酒駕車則是吊銷駕駛證的處罰,除此之外還有刑事責任的處罰,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8、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

  如果您駕駛了比獲取駕照的級別要高的車輛,比如準駕車型是C1(小客車),但開了B1的車輛(中型客車),那么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這的確是非常嚴重的違章行為,實際上講越級駕駛可以視為無照駕駛。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還有權利給予200-2000元和扣車等處罰。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者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當然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

  對于使用偽造、擅自更改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等行為將會一次性扣除12分。

  1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高速公路是絕對的危險路段,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設計,所以您在高速路上只能是向前跑,出現停車、倒車甚至是逆行和借助中央隔離帶的缺口掉頭等行為,都是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以上行為都會受到12分的處罰。

  除了原來的6項之外有增加了5項,部分為6分的處罰規定升級的12分,針對我國的情況來看,有助于更好地把控違章行為,安全意識不夠高也只能用提高處罰的力度來維護交通環境了。

  一次性扣除12分是最嚴厲的處罰了,被處罰者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之后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者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新交規扣6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這一條主要說的是由于僥幸心理導致的闖紅燈行為,過去是扣除3分,從2017年開始升級為扣除6分。另外小當友情提醒:無論白天還是晚上、車多還是車少,我們要牢記,珍愛生命,真的不急那幾秒鐘的時間。遵守交通規則,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

  2、貨車超載(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額定載重量30%以上的車輛,或違反規定載客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3、營運車輛超載未超過20%(由扣2分調整為扣6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4、高速公路超速未達到20%(新增)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將受到此處罰。

  6、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新增)

  關于校車的規定是新駕照規范中的重點。我國的校車意識可以說是剛剛起步,所以在這個階段,我們應該更多的給予支持和鼓勵,如果看到校車,我們一定要主動避讓,孩子是弱者也是未來,給他們提供盡可能多安全的交通環境吧。

  7、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新增)

  在惡劣天氣中,應該做到:

  1、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霧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如果沒有做到以上三條,將受到6分的處罰。

  8、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由于違章被暫扣駕照期間的朋友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再次駕車上路,雖然技術上與有無駕照無關,但是這也是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不夸張的說在此期間屬于無照駕駛。

  9、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非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在這里小當要提醒各位商家們,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在這種路段只有向前跑是對的,如果車輛發生問題,事故或者故障,那么應該及時打開雙閃,然后減速并線到外側車道,待遇到港灣或者安全地帶再停車,否則會給其他社會車輛造成很大的造成危險。

  10、占用應急車道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給予扣除6分的處罰。在這里小當還要提醒商家朋友們,應急車道是用來應急的,方便社會車輛在“拋錨”和處理事故時停靠,以及讓救護車、消防車都夠及時通過。

  11、運載特殊物品不掛相應警告標志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者,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12、運輸危險品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將受到此處罰。

  13、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駕駛證沒有丟失,擅自以欺騙方式補領也將受到6分的處罰。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在被扣押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騙取新的駕照代替上路。

  14、未按照規定休息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者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新交規扣3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新增)

  國內多數高速公路都對小型車和大型車的行駛車道進行了規定,小型車在內側快速車道行駛,大型車在外側慢速車道行駛。從明年開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規定車道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2、超速20%以下(新增)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3、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這條規定由過去的扣2分提升為扣3分,不過對于避讓行人這事兒,這扣分真的不是目的,要提高我國的交通環境和行車素質是要憑我們的主動和自覺。

  4、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5、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違反高速公路的規定速度除了超速之外,還有最低時速的限制,一般來說最外側車道的最低限速是80公里/時,中間車道和內側車道的最低限速普遍為90公里/時或100公里/時。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您的車速過于慢的話是非常不安全的,如果為此遭到后車追尾,前車也是有責任的。

  7、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8、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

  9、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

  在山路和鄉村等比較狹窄的道路上,一定要按照地上的標線行駛,如果違章超車是很危險的。遇到狹窄路口合理讓行對方,比如路的一側有障礙物,如果你優先通過障礙物則應該得到對方的避讓,如果對方已經通過障礙物,您就應該避讓對方,而不應該繼續搶行,否則會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同時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也將受到此處罰。

  10、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4、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違反以上規則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1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

  1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這段話說的有點復雜,其實就是年檢,在這里沒有什么太好的方法,只能是您自己記清楚愛車的年檢日期,在到期前盡快辦理,以免承受這樣不必要的處罰,很冤枉。另外,在年檢之前,記得查一下保險是否到期,如果保險到期了是無法通過年檢的,需要續保才可以順利進行。

  新交規扣2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

  十字路口是比較繁忙的地點,在這里不按照規定行駛或亂停車勢必會給正常交通帶來不利影響。另外,在交叉路口附近亂停車也將受到扣除2分的處罰。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在駕車中打電話十分分散注意力,雖然這條在新規定中沒有變化,但是在明年對于這種經常被人唾罵的行為,會有更加嚴格的監管,在這里小當也要提醒商家們,開車的時候盡量不要打電話,或者佩戴藍牙耳機,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3、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4、未系安全帶。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者將受到此處罰。小當再次友情提醒下,安全帶是車輛上最重要的被動安全裝備,應該是駕駛員除了停車外的任何時候都要系好的,而不是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才需要系好。

  5、“加塞”行為扣2分。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將受到扣除2分的處罰。

  6、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

  7、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8、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9、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10、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11、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新交規扣1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開車燈、不正確使用遠光燈、不正確使用霧燈等嚴重影響自己和其他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

  會車時,必須注意保持足夠的安全側向間距,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絕對不可搶行爭路,互不相讓,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況下的會車,須遵守下列規則:空車讓重車,單車讓拖掛貨車,大車讓小車,貨車讓客車,教練車讓其他車輛,普通車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下坡車讓上坡車。

  3、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不僅是貨車,家用車也會出現此違章的問題。比如用家用車頂著一個雙人床床墊、后備廂拉一個大尺寸的貨物造成蓋不上后備廂蓋等都是違章行為。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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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號新交規不按導向行駛

1、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如果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罰款50元,并扣3分

2、車主在直行車道突然轉彎或變道、或駕車進入非機動車行駛區域內,或者搶占其他特定車輛的特定行駛區域內,對于此情況,將對車主處以警告并行政處罰。

3、在交通信號燈的指示下,對于不允許掉頭或禁止轉彎變道,車主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對其予以扣分警告,若有闖紅燈等違法行為,記6分并罰款。

雖然不按車道行駛和有無闖紅燈不是直接關系,但各有各的處罰規則,駕駛人人員應當按導向車道行駛,遵守紅綠燈的規則,不隨意,不橫沖直撞。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導向車道分為兩種,一種是像直行車道這樣只有一個方向的固定導向的車道,另一種是像大家所說的潮汐車道般可變的導向車道。

有沒有關于交通安全的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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