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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簡易程序(什么是簡易程序)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12-13 04:24:24

什么是簡易程序

問題一:什么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而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后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后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后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后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采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托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并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五)庭審程序簡化。不需要嚴格劃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認等訴訟階段,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只要能達到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即可。簡易程序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無論是作為一審還是二審均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而應適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能申請延長。這與適用普通程序六個月的審結期是不同的。

問題二: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針對復雜案件,由三個法官或一個法官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在6個月之內鑒于時間有限,恕不能提供詳盡咨詢,如需更多幫助,可直接致電咨詢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普通程序審限為六個月,由三名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問題三:什么叫簡易程序審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3.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供新的證據。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后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里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此條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系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于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關于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的關系問題,我們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現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里應強調的是: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發現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起訴方式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只有在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三)舉證期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為三十日。
(四)審判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并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庭審流......>>

問題四:什么叫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并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問題五:什么是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特點是,①起訴方式和受理案件耽程序簡便(可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當即審理);②傳喚方式簡便;③獨任審判;④開庭審理程序簡便;⑤審理期限短(審限僅三個月,且不可延長)。

問題六:做簡易程序有什么好處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于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于執行、方便群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具有時間短,程序便捷等特點。適用簡易程序,對于當事人來說最大的好處在于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而且收費減半。

問題七:什么叫簡易程序審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于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并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于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于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問題八:離婚什么叫簡易程序 30分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起訴方式】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傳喚方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審判組織及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 【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問題九:什么是簡易程序? 統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各類刑事案件,往往導致一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不能及時審結,造成訴訟延遲,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一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人員既受時間限制,又要當庭審判,有利于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提高辦案效率和調動審判人員工作積極性、責任心,確保案件質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庭審,只要能達到查明事實和案情的目的即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必須由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自訴案件可以由自訴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也可由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主動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準許和人民檢察院同意是最終是否使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條件。(D)

什么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具有以下六個方面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

2、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

3、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

4、實行獨任制審判;

5、開庭審理的程序簡便;

6、舉證期限和審結案件的期限較短。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什么是簡易程序?其適用范圍如何

法律主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法律客觀: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當場處罰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在于“當場決定并當場處罰”。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具體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簡易程序法律規定: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第三十六條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后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第三十九條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擴展資料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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