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以及丟失上述物質不報的,屬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危險物質”包括: 1、爆炸性物質 2、毒害性物質 3、放射性物質 4、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 需注意的,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12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于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判刑的規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根據刑法第291條的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
法律分析:關于投放危險物質罪在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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