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下: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2、然后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條 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法律分析: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應提供的證件和證明:(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1.公證證明的婚姻關系,必須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
2.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必須親自到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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