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再審的主要區別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于申訴和再審的概念都不太了解,因為畢竟離我們的生活太遠了,有些人可能一輩子都沒打過一次官司,就算打過官司,打到再審程序的也很少。那么申訴和再審的主要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就跟隨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申訴和再審的區別 1、提交訴狀不同。 對于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對于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2、申請主體不同。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3、申請客體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4、申請期限不同。《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5、管轄法院不同。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二、申訴到立案需要多久 1、3個月內做出是否再審的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三、申訴有次數限制嗎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整理的申訴和再審的主要區別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申訴是發生在啟動再審程序的階段,申訴有可能啟動再審程序,也有可能失敗;而再審是案件的再次審理程序。
申訴與再審哪個好
法律主觀:
上訴與再審的區別在于,上訴是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申請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案件。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申請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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