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出生公證怎么辦理
法律分析:第一種是醫學出生證明,也就是說將出生證做成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原件上印鑒屬實的非實體公證。這種出生證明,帶身份證和出生證原件去涉外公證處辦理即可。要注意的是,因為我國是從1996年1月1日才開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之前出生的人士醫院無法提供出生證明,所以如果是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士,若是在醫院出生的人員,可持‘出生記錄’材料、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到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若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人員,沒有醫療機構的出生記錄,就需要先到所在轄區的村、鎮街開具證明,再帶上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到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這就牽扯到一個問題,如果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不是同一個地方怎么辦?關于這個問題,每個地方的公證處要求不一樣,比如杭州公證處要求攜帶:自己的+父母親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父母的結婚證、一寸照片。國內每個地方的公證處要求可能不一樣,具體可咨詢當地公證處。
第二種是攜帶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涉外公證處做實體出生公證,就是由公證處在一頁公證詞中直接證明你什么時候出生、在哪里出生、父母分別是誰等重要信息,這種出生證明只能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三條 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集體戶口出生公證怎么辦理
出生證公證材料準備:
1、申請人的的身份證原件、
2、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申請人的父母親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等),如父母親有去世的情況需提供死亡證明;
4、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材料,任選其一:
①由戶籍地派出所或人事檔案存放單位出具的出生證明信
②原出生公證書
③《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
④《獨生子女證》+父母結婚證
⑤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成員關系證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或人事檔案+父母親結婚證
⑥親子鑒定報告
▲年紀較大的申請人,沒有出生證,沒有獨生子女證,又是從外地遷入本地沒有戶籍信息,出生證明可由以下代替:
①原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完證明到派出所蓋章確認;
②調取原籍戶籍底檔;
③本人和父母的人事檔案。
5、加貼照片:美國、法國、泰國、哥倫比亞國家需提供當事人個人2寸近照;
6、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 身份證件;
辦理出生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出生公證所需資料為: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
2、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辦出生公證的證明(由申請人檔案所在的單位人事部門加意見,加蓋公章);無法提供前述證明的,可提供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戶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時直接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無需提供本證明;
4、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如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已故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5、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6、申請人已移居境外的,應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或戶口注銷證明(應顯示申請人的出生地);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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