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區秩序犯法嗎
擾亂社區秩序犯法嗎
擾亂公共秩序是犯罪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
【拓展資料】
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般會怎么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是需要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究竟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情節是否嚴重,這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來綜合全案判斷的。對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適用緩刑的。為了鼓勵罪犯積極進行改造,如果在監獄里表現良好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考慮適用假釋或者減刑制度的。
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罪名有哪些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2、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3、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什么是擾亂社會治安罪?
擾亂社會治安罪結合很多的人,然后在公共場合內鬧事,擾亂了社會的公共管理秩序,在這種狀況之下對于相關的秩序,比如說工作和生產教學活動無法繼續進行下去,作為此時是需要進行一個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處罰的。
一、什么是擾亂社會治安罪? 擾亂社會治安罪結合很多的人,然后在公共場合內鬧事,擾亂了社會的公共管理秩序,在這種狀況之下對于相關的秩序,比如說工作和生產教學活動無法繼續進行下去,作為此時是需要進行一個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公共秩序堅決是不能夠得到擾亂的,而相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是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約束,除此之外呢,在刑法當中也存在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規定在刑法第290條當中會被判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擾亂公共秩序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一、擾亂公共秩序
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
根據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有下面幾種行為之一的,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警告或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下的一個罰款;情節比較嚴重的,應該處罰期限為5日到10日之間的一個拘留,處罰當事人500元以下的一個罰款:
(一)該當事人擾亂團體、團體、機構或者事業單位一個良好秩序,致使他們的工作、經營、生產、醫療、教學或者科研沒有辦法正常的進行工作的,但是沒有造成一個嚴重的后果和損失的;
(二)該當事人擾亂車站、碼頭、港口、飛機場、超市、商場、公園、游樂園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的;
(三)該當事人擾亂地鐵、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航空器以及其他的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面的有序秩序的;
(四)違法阻攔或者是強行上車、扒乘共用或者私人的機動車輛、船舶、火車以及其他的一些交通工具的,影響了我國的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的;
(五)肆意破壞正在依法舉行的的選舉秩序的。
二、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規定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6、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罪判多久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面幾種行為之一的,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警告或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下的一個罰款;情節比較嚴重的,應該處罰期限為5日到10日之間的一個拘留,處罰當事人500元以下的一個罰款:
(一)該當事人擾亂團體、團體、機構或者事業單位一個良好秩序,致使他們的工作、經營、生產、醫療、教學或者科研沒有辦法正常的進行工作的,但是沒有造成一個嚴重的后果和損失的;
(二)該當事人擾亂車站、碼頭、港口、飛機場、超市、商場、公園、游樂園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的;
(三)該當事人擾亂地鐵、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航空器以及其他的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面的有序秩序的;
(四)違法阻攔或者是強行上車、扒乘共用或者私人的機動車輛、船舶、火車以及其他的一些交通工具的,影響了我國的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的;
(五)肆意破壞正在依法舉行的的選舉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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