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作用是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提單,是指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有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
因此在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托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因此,習慣上也就成了日后處理運輸中各種問題的依據。
提單的流通性表現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于匯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于前手背書人的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并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
相反,如果在匯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匯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鑒于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只具有“準可轉讓性”。
法律分析:(1) 提單是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和貨物已裝船的貨物收據。(2) 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3)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七十一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