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 委托代理人
勞動仲裁可委托人代理嗎 依據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書,由仲裁機構審查代理人的資格。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暫行規定》 一、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二、仲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勞動者的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四、仲裁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證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的,還應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勞動仲裁如何委托代理人 1、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2、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勞動仲裁的,必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變更或被解除代理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4、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 (1)律師; (2)當事人的近親屬; (3)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4)有正當理由經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適合作為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代理人。 5、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代理人應提交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仲裁工作人員應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6、當事人委托近親屬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 7、當事人委托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人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如何 《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程序結束。在此期間可以調解解決,也可以裁決解決。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裁決的,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十五日內暫不生效,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勞動仲裁可不可以委托人代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書,由仲裁機構審查代理人的資格。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勞動仲裁委托人身份規定
法律主觀:
1.“可以”。勞動仲裁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參加。 2.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 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仲裁代理人的種類和條件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從下列人員中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近親屬;
(3)與當事人有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5)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人員。
仲裁代理人要求:
1、只能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
2、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仲裁活動;
3、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自己本身與糾紛無利害關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雙方當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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