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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的概念是什么)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12-15 11:58:12

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地域 管轄 的類型: (一)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除法律特別列舉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 一般地域管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在原告應被告原則基礎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地: 其一,遵循了便利當事人進行 訴訟 的基本原則。 其二,基于上述情況,當然也就便于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 其三,適應了 法規 、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區域性特點。 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在管轄上有兩種結果: 一是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是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出現共同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我們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轄的兩種形式: 其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其二,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它排斥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而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負責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動產的訴訟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說是訴訟管轄制度中的一個慣例。是糾紛或爭議的內容包含了主體所擁有的不動產物的物權。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案件: 一是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起訴的行政案件; 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擴建等而起訴的行政案件; 三是因污染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等等,總之,作為所爭議的內容必須包含不動產的物權。 (三)共同管轄 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 管轄權 ,共同管轄可以發生在兩種不同的條件下: 其一,法律所規定的管轄標準各異,因而導致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 其二,法律規定的管轄標準是同一的,但由于當事人的復合因素而導致的共同管轄。出現共同管轄局面時,各管轄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盡管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實際只能由一個法院來行使這種管轄權,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須屬于這些有管轄權法院中的法院。最終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本案,只能根據原告當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法院同時起訴的,則依客觀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劃分標準:(1)基層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糾紛、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轄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2、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①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定義: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9種特別管轄的案件: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和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c.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隊履行地另有規定的除外;d.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e.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f.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g.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h.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稱呢個與和偶那天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所反映的合同性質確定合同的履行地。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支付地。票據上為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墜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侵權)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定義: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國內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外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涉外不動產案件;②涉外港口作業糾紛案件;③涉外遺產繼承案件;④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呢個糾紛提起的訴訟。3、協議管轄定義: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①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③在審級上,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2)涉外協議管轄:①必須是涉外合同糾紛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②協議必須呈書面形式;③法院須是與案件有聯系的地點和法院;④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集中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無效。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1)定義: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條件: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3)特點:①實質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②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2、指定管轄(1)定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2)情形: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②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③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議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1)定義: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情形:①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審理終結前,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時,決定對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進行提審;②上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交由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為宜時,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③下級人民法院對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一、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二、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1)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后居所,《民訴意見》第l3條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民訴意見》第l4條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意見》第l5條 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意見》第l6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3)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 公民 提起的民事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經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轄。 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提起的民事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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