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什么意思
被執行人的意思主要指被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員。被執行人是出現在法院已經做出終審判決之后,此時敗訴的一方必須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做出一定的賠付或者是接受一定的懲罰的。如果當事人能夠正常的接受懲罰或者是做出賠付,這個案件就算結束。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此時就會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和執行人的區別是什么
1、角色定義不同。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2、影響不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
3、法律確認不同。被執行人就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前身。一旦確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就是在法律意義上被認定失信的人。
被執行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后,應當按照指定期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自身財產。對逾期未報、少報財產,或拒絕提供財產狀況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搜查,并追究被執行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3、為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傳喚;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什么是失信人員
對于失信人員,嚴格執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以及在實行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等方面的聯合限制。
1、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例如: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失信人員受到的限制主要有:
1、名下資產會被查封、凍結、扣押、拍賣(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也可能會被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分析購房時間、產權登記時間等,只要認定房屋所有權屬于老賴,就可以強制評估拍賣;還有夫妻共同房產也可執行,不過拍賣后會一半預留給夫妻一方);
2、無法乘坐飛機、G字頭等級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等級動車組列車一等及以上座位、列車軟臥(含高級軟臥)和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以及無法購買代步私家車和私人飛機;
3、無法進行高消費(比如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級場所都不行);
4、炒股、買房、出境受阻;
5、無法申請信用卡和貸款。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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