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值得關注的是近些年來,親權與監護打破彼此獨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權能層次上互相進入。許多學者由此提倡在未來的民法典以監護制度囊括親權制度。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法律客觀:
《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意定監護公證怎么辦理
一、意定監護公證怎么辦理
一般是去公證處。
意定監護制度,是指本人已死能力健全時可以預先選定監護人,有關監護的設立、監護的內容等均由當事人自我決定的制度,意定監護的效力優于法定監護。為了與法定監護相對應,在學理上,通常稱之為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人是指可以是近親屬,也可以是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在自愿的基礎上,經過有關組織或機構的同意成為監護人。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二、意定監護公證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被監護人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明;
4、意定監護協議;
5、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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