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駕照扣分,不是每年會自動消除。駕駛證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的當天,原不滿12分的扣分且罰款已經交清,記分將要清零,罰款未交清的記分計入下一個記分周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駕駛證的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那天系統自動清分,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根據2017年10月7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從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算起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繳納的,記分會清零;達到12分的要參加科目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記分才會清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擴展資料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三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滿分考試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憑證。符合規定的,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預約科目一考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適用于在一個違法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
審驗教育適用于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以下簡稱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且尚未達到12分的,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駕駛證的,以及校車駕駛人。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駕駛人滿分和審驗教育,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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