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民事案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民事案由有許多種,以下舉例說明:婚姻糾紛、房屋財產繼承權糾紛、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權糾紛、員工與公司之間的人事糾紛等等,如果發生糾紛,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民事訴訟中民事案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案由分類有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二、非法侵占是不是民事案由? 數額大的構成刑事責任,屬于刑事案。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侵占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征,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三、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糾紛該如何解決? 旅游合同糾紛的解決,主要采取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法,茲簡述如下: (一)協商協商 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游合同糾紛。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一般采用這樣幾種方法: 1.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協商解決的方法; 2.由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相互協商解決的方法; 3.在一定的組織機構參與下主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調解調解 是指旅游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三)仲裁仲裁 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在法律上,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有關于仲裁的原則規定。在實踐中,國內旅游公司糾紛的仲裁,都由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涉外旅游合同糾紛的仲裁,由于要依據當事人的協商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所在國就可能出現在我國、對方國家或者第三國。 (四)訴訟訴訟 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旅游合同糾紛的活動。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是解決旅游合同糾紛的最終方法。 現今社會,人們的素質跟隨社會的發展在逐漸提升,人們的法律意識更是有所提高,一般情況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簡單的案件都屬于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案中,案由是非常多且雜的,比如經常見到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等等。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0〕346號)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名稱權糾紛
4.肖像權糾紛
5.聲音保護糾紛
6.名譽權糾紛
7.榮譽權糾紛
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1)隱私權糾紛
(2)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9.婚姻自主權糾紛
10.人身自由權糾紛
11.一般人格權糾紛
(1)平等就業權糾紛
民事案件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級案由包括: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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