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撫養費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孩子的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以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以及復印件。
3、離婚證及其復印件。
4、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5、預交案件受理費。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離婚協議系離婚雙方對婚姻關系、夫妻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雙方均應誠實而信用的履行協議內容。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該規定確認父母這一共同體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但并不禁止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的支付作出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規定亦明確了對于子女撫養及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負擔可由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子女有權超過協議約定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但僅以“必要時”為限 依誠實信用原則,離婚雙方達成的協議非依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可變更、撤銷,但若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基本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即發生重大情勢變更,導致負有撫養義務一方無力履行撫養義務,若嚴格依照協議約定,將無法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其目的于保護未成年或無獨立生存能力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律賦予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支付超過原協議約定撫養費的權利,但由于其系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司法實踐中,相應訴訟權利多由離婚協議中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離婚當事人為了達成離婚的目的,可能會在離婚時答應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用,離婚后卻又以子女名義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要求支付撫養費。這便給了離婚協議中負有直接撫養義務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義行掩飾其變更、撤銷原離婚協議的不法目的。 為了盡可能地維護未成年或無獨立能力子女權益的同時維護協議或判決的法律約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生活費、教育費權利。
而何謂“必要時”,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但依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必要時”應為“重大情勢變更時”,即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基本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一般而言,僅限以下幾種情形:
1、依約定負有撫養義務一方死亡、失蹤,造成約定履行客觀不能;
2、依約定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喪失撫養能力;
3、依約定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會事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重大生活負擔增加,無力履行撫養能力;
4、被撫養人生活、教育費用超出預期地顯著增加,負有撫養義務一方無力獨力承擔的;
5、其他客觀履行不能的情形。
有著較詳細的解讀。在這里小編還是要提醒大家誠信作為法治社會的根本還是希望大家誠信為主。另外離婚已經帶給孩子一次傷害了,就不要因為撫養費在第二次給孩子帶來傷害了。
撫養費糾紛的證據有:
1、存在撫養關系的證明,包括戶口本、村委會證明或能證明撫養關系的有關法律文書等;
2、每月經濟收入數額及證明;
3、被撫養人生活狀況證明;
除上述證據外,按照訴訟請求內容要提供相應的必要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