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倒賣偽造變更火車票的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1、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
2、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被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不正當手段倒賣車票罪的量刑標準
行為人利用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構成犯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黃牛賣票犯法嗎
法律分析:1、買黃牛票是不違法的,但是賣黃牛票就可能違法了。賣黃牛票屬于倒賣車船票,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涉嫌倒賣車船票罪。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需要對販賣黃牛票的行為作出認定。只要具備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的行為就屬于非法倒賣車票行為。販賣黃牛票的行為,是個人或單位先自行購買大量的票再以高價賣出的行為,符合法律對于非法倒賣火車票的認定。因此,販賣黃牛票是犯罪的,屬于非法倒賣車票罪。即使不以非法倒賣車票罪論處,也是符合非法經營罪的要求。
3、這如果是高價、變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倒賣火車票屬于什么罪
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被處以刑罰。被治安處罰經教不改尚不構成犯罪,被勞動教養。倒賣火車票、船票票面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獲利額在2000元以上構成犯罪,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一、倒賣車票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1)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
(2)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
二、倒賣車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打擊倒賣車票有何意義
1.車票的數量是固定的,而需求的人多,所以票不夠,就會出現高價票倒票現象,如果不增加車輛和車票數量,這樣打下去,倒賣的票更貴,利潤更高,反而又增加倒票的吸引力。
2.當然打擊倒賣車票,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消費者購買車票的費用,穩定了社會的公平公正性。
3.打擊了一些車票行政人員貪污受賄,凈化政府機構風氣。
4.打擊不是根本,要從源頭抓起,解決實質問題。合理安排車輛,協調好淡旺季車輛的搭配。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那么何為情節嚴重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7號(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4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 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因此,只要倒賣火車票、船票票面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獲利額在2000元以上,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27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同時,應當注意,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對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推薦:
倒賣火車票如何認定(票販子倒賣車票是否違法)
空頭支票的罰款(空頭支票的罰款標準)
貨運從業資格證(貨運從業資格證)
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現狀(金融危機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電動車酒駕處罰標準(酒后駕駛非機動車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