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繼承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擴展資料:
修訂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2、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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