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 屬于 刑法 中刑事處罰的附加刑之一。沒收個人的全部財產,法官需要對所沒收的財產名稱、數量在 判決書 里進行明確。沒收財產只能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不能沒收其家人的財產。如果犯罪分子的家人沒有其他的生活來源,無法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則要留下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財產。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 罰金 ; (二) 剝奪政治權利 ; (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法律分析: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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