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求人可以請求賠償對船舶碰撞或者觸碰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后相繼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對避免或者減少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因請求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不予賠償。 二、賠償應當盡量達到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折價賠償。 三、船舶損害賠償分為全損賠償和部分損害賠償。 (一)船舶全損的賠償包括: 船舶價值損失: 未包括在船舶價值內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備件、供應品,漁船上的捕撈設備、網具、漁具等損失。船員 工資 、遣返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船舶部分損害的賠償包括:合理的船舶臨時修理費、永久修理費及輔助費用、維持費用,但應滿足下列條件: 船舶應就近修理,除非請求人能證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減少損失和節省費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經臨時修理可繼續營運,請求人有責任進行臨時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請求人為保證船舶適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進行的修理,或者與船舶例行的檢修一起進行時,賠償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損部位所需的費用和損失。 (三)船舶損害賠償還包括: 合理的救助費,沉船的勘查、打撈和清除費用,設置沉船標志費用;拖航費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運費損失,共同海損分攤; 合理的船期損失;其他合理的費用。 四、船上財產的損害賠償包括: 船上財產的滅失或者部分損壞引起的貶值損失;合理的修復或者處理費用; 合理的財產救助、打撈和清除費用,共同海損分攤;其他合理費用。 五、船舶觸碰造成設施損害的賠償包括: 設施的全損或者部分損壞修復費用; 設施修復前不能正常使用所產生的合理的收益損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觸碰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除賠償本金外,利息損失也應賠償。 八、船舶價值損失的計算,以船舶碰撞發生地當時類似船舶的市價確定;碰撞發生地無類似船舶市價的,以船舶船籍港類似船舶的市價確定,或者以其他地區類似船舶市價的平均價確定;沒有市價的,以原船舶的造價或者購置價,扣除折舊(折舊率按年4~10%)計算;折舊后沒有價值的按殘值計算。 船舶被打撈后尚有殘值的,船舶價值應扣除殘值。 九、船上財產損失的計算: (一)貨物滅失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即以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加請求人已支付的貨物保險費計算,扣除可節省的費用; (二)貨物損壞的,以修復所需的費用,或者以貨物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和可節省的費用計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約定的時間內遲延交付所產生的損失,按遲延交付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預期可得利潤與到岸時的市價的差價計算,但預期可得利潤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10% (四)船上捕撈的魚貨,以實際的魚貨價值計算。魚貨價值參照海事發生時當地市價,扣除可節省的費用; (五)船上漁具、網具的種類和數量,以本次出海捕撈作業所需量扣減現存量計算,但所需量超過漁政部門規定或者許可的種類和數量的,不予認定;漁具、網具的價值,按原購置價或者原造價扣除折舊費用和殘值計算; (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帶行李)的損失,屬本船旅客的損失,依照 海商法 的規定處理;屬他船旅客的損失,可參照旅客 運輸合同 中有關旅客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規定處理; (七)船員個人生活必需品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適當予以賠償; (八)承運人與旅客書面約定由承運人保管的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失,依海商法的規定處理;船員、旅客、其他人員個人攜帶的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失,不予認定; (九)船上其他財產的損失,按其實際價值計算。 十、船期損失的計算: 期限:船舶全損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間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船舶部分損害的修船期限,以實際修復所需的合理期間為限,其中包括聯系、住塢、驗船等所需的合理時間;漁業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漁期為限,或者以一個漁汛期為限。 船期損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兩個航次的平均凈盈利計算;無前后各兩個航次可參照的,以其他相應航次的平均凈盈利計算。 漁船漁汛損失,以該漁船前三年的同期漁汛平均凈收益計算,或者以本年內同期同類漁船的平均凈收益計算。計算漁汛損失時,應當考慮到碰撞漁船在對船捕漁作業或者圍網燈光捕漁作業中的作用等因素。 十一、租金或者運費損失的計算: 碰撞導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額,扣除可節省的費用計算。 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導致到付運費損失的,以尚未收取的運費金額扣除可節省的費用計算。 十二、設施損害賠償的計算: 期限:以實際停止使用期間扣除常規檢修的期間為限; 設施部分損壞或者全損,分別以合理的修復費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費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舊費計算; 設施使用的收益損失,以實際減少的凈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個月的平均凈盈利計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應當扣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互不賠償的情形】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互有過失的賠償】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過失原則】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于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二)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作了如下規定: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2)超過2l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2.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從事中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定所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海商法》第2lO條第1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4)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海商法》第210條或者本規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三)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的賠償限額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l500噸的船舶計算。(四)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根據《海商法》第211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載明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五)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交通部《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作了如下規定:1.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2.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3.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4.上述第2項和第3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此外,該規定允許承運人和旅客以書面形式約定高于4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限額。同時又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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