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次領證日期就是我們的駕駛證記分周期的起始日期。
2、最后記分周期和領證初始日期的精切關系是,領證起始日期如果是2016.9.2日,那么一個記分周期的截止時間是2016.9.1日24時,也就是起始日期那天計分已經清零。
3、每個記分周期交通違法記分滿分為12分。
4、根據《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中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駕駛證扣分周期是從初次領取之日起算的,記分周期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記分周期是以取得駕駛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么明年的11月4日是一個記分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內(12個月)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
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一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后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么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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