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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運輸辦理條件(如何辦理鐵路貨物保價運輸)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12-21 05:33:57

關于物流中“保價”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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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鐵路貨物保價運輸法律規定的分析與討論
分析部分國家和國際組織對貨物保價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如《日本鐵路營業法》規定,旅客和貨主在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自愿在運單上填寫保價。托運人按規定支付保價費用。保價運輸貨物發生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未標明保價額的物品發生損壞的,承運人按限額賠償。但屬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除外。我國《鐵路法》)第十七條關于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如前所述,亦屬此種情況。
二是按聲明價格賠償。如《俄羅斯聯邦鐵路運輸法》規定,當貨物、包裹和行李運輸受到損害時,鐵路企業負有按聲明價格全額或按丟失、損壞或破損部分貨物、包裹和行李的數額承擔賠償責任。鐵路企業對未履行、未很好或者不按時履行旅客、包裹、行李及公民各種生活用品和貨物的運送義務,負有按《俄羅斯聯邦鐵路條例》、《俄羅斯聯邦鐵路旅客、包裹和行李運送規則》所確定辦法和數額承擔有限責任。《韓國鐵路法》規定,涉及到貨物損害賠償時,如果在運輸證上表示賠償額的,則按表示的賠償;未表示的,則按交通部令的規定予以賠償。鐵道經營者的旅客或發貨人要求的損失賠償超過所表示的運輸品的補償額時,對其超過的部分可不予補償。《漢堡規則》規定,海運承運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以每公斤20美元為最高限額;已辦理聲明價值的則按所聲明的價值作為賠償依據。《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規定,貨物毀損時,鐵路應支付相當于貨物價格減低額的款額,不賠償其它損失。聲明價格的貨物毀損時,鐵路應按照相當于貨物由于毀損而減低價格的百分數,支付聲明價格的部分賠款。
三是按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 賠償。如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第22條規定,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付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旅客聲明的金額高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旅客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托運人在向承運人交付包件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運輸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不能補充約定明確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與《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第22條規定相接近,應該說是比較超前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鐵路法》第十七條借鑒了《日本鐵路營業法》有關規定,采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說。審判實踐中,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對貨物實際損失各執一詞,各種價格證明莫衷一是,如何確定貨物實際損失令辦案人員大傷腦筋。為此筆者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鐵路法》時,可借鑒《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和《俄羅斯聯邦鐵路運輸法》規定,采按聲明價格賠償說。如是,則能更準確地體現賠償責任自治與法律規定的結合,更有效地保護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的合法權益,更便于法官操作和審判效率的提高。
為貫徹實施《鐵路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1991年鐵道部以鐵運〔1991〕40號、〔1991〕41號,分別公布了《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對辦理保價運輸的程序、貨物實際價格(保價金額)的計算、保價運輸費用的計算方法、發生貨損請求賠償的程序和賠償金額的計算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必須指出的是,托運人辦理保價運輸是以在貨物運單記事欄內注明“保價運輸”字樣體現的。貨物運單只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一部分,《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的相關規定也是運輸合同的重要內容。貨物運單是格式合同,托運人一經簽署就必須接受《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的相關條款。因此,鐵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免除和限制承運人責任的條款;應當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承運人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信非格式條款。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處于弱勢的托運人的合法利益。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中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是指保價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無論托運人在辦理運輸時,保價額是否與貨物、包裹、行李的實際價值相符,均應在保價額內按照損失部分的實際價值賠償,實際損失超過保價額的部分不予賠償。為審理鐵路貨物保價運輸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及時有效的幫助。
三、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與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異同
鐵路貨物保價運輸并不排斥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托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可以辦理鐵路貨物保價運輸,也可以辦理鐵路貨物運輸保險;還可以既不辦理鐵路貨物保價運輸,也不辦理鐵路貨物運輸保險。
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與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確有相似之處,比如都是以堅持自愿辦理為原則;都是以托運人交納一定的費用為條件;都是以補償托運人或收貨人的經濟損失為目的;都是以保價金額或保險金額為限賠償實際損失等。但兩者的法律特征有本質的區別:(一)主體不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的主體是托運人和承運人即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主體是投保(托運)人和保險人(保險公司)。(二)合同關系不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是鐵路運輸的一種責任運輸形式,保價運輸協議不是獨立的合同,而是鐵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雙方保險權利義務的獨立協議。(三)責任基礎不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的責任基礎是運輸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鐵路運輸企業按照與托運人的約定,根據保價運輸的賠償原則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基礎是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貨物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與被保險人(托運人)的約定,根據保險法律、法規確定的賠償原則,賠償貨物實際損失。(四)確定責任依據的法律不同。確定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責任的依據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運輸法律規范;確定鐵路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依據是保險法規。(五)責任的起訖期不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責任的起訖期,是自承運人承運貨物即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至將貨車運抵卸車地點或交接地點)為止;鐵路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起,至該貨物運抵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止。(六)索賠時效不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的托運人、收貨人因保價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向承運人索賠的時效,從承運人交付的次日或作出貨運記錄的次日(貨物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后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按照《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規定,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有效期為180日;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因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向保險人索賠的時效,從被保險人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當天起算, 按照《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例》的規定,提出請求的時效是一年。(七)設立目的不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是為了解決因鐵路實行限額賠償不足以補償托運人、收貨人的損失而設立的一種特殊運輸制度;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是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的社會補償。
四、保價運輸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的規定,《合同法》關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的有關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保價運輸貨物損失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一)必須有保價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的客觀事實。貨物損失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已按保價運輸承運的貨物出現滅失、 短少、 變質、污染或損壞五種情形。貨物損失的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而不是當事人的主觀臆斷或推測。承運的貨物發生損失,是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對于因貨物逾期運到給托運人、收貨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違約金。(二)貨物損失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保價運輸的貨物自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的期間內。承運人按保價運輸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只限于保價運輸的貨物自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損失。(三)承運人對保價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沒有重大過失;不存在法定免責的情形。托運人之所以要保價運輸,其目的是為了當貨物發生損失時,能夠得到足額賠償。如果保價運輸的貨物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承運人應該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托運人、收貨人應該得到足額賠償,而不受有無保價運輸、是否足額保價的限制。《鐵路法》第十八條規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消耗。(3)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這是法律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條件。如果造成保價運輸貨物損失的原因不屬于免責條件范圍或不具有重大過失的情形,承運人就應該按照保價運輸的賠償原則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保價運輸貨物損失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
《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規定: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申請辦理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實際生活中,存在著托運人出于種種原因不足額保價或超額保價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對“保價額”是全批貨物保價額,還是損失貨物保價額的不同認識,因而導致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審判結果相差甚遠。因此、正確理解《鐵路法》中講的“保價額”的立法原意,對不足額保價、超額保價區別情況,妥善處理,是正確執行法律,平等保護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
保價額是與保價運輸貨物的實際損失緊密相關的,而與未發生損失的貨物則無關系。因為貨物沒有發生損失就不需要賠償,也就不存在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額”的問題。《鐵路法》基于平等保護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規定當保價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時,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體現了對足額保價的托運人合理索賠請求的支持和對不足額保價、超額保價的托運人不合理索賠請求的限制。“按實際損失賠償”是當實際損失等于或小于保價額時的賠償原則,是對超額保價的限制;“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是在貨物的實際損失大于保價額時的賠償原則,是對不足額保價的限制。因此,“最高不超過保價額”中的“保價額”指的是損失貨物的保價額,而不是全批貨物的保價額。所以作這樣的理解是因為:(1)不違背立法原意。《鐵路法》關于“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的規定,體現了對托運人和鐵路運輸企業雙方合法利益的平等保護。對于托運人而言,“按實際損失賠償”的規定,可以確保其在足額保價的情況下,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對于鐵路運輸企業而言,“最高不超過保價額”的規定,可以防止因托運人不足額保價、超額保價而加重賠償責任的后果。如果把保價額理解為全批貨物的保價額,遇有不足額保價運輸,當其中部分貨物發生損失,而實際損失又沒有超過全批貨物的保價額時,不足額保價者就會得到與足額保價者數額相同的賠償。這樣,“最高不超過保價額”的規定對不足額保價的賠償限制就無從體現。(2)符合公平原則。首先,從保價運輸貨物損失賠償的基礎上看,賠償責任與貨損情況相聯系,貨物損失越多,賠償責任就越大;反之賠償責任就越小。把保價額理解為損失貨物的保價額,就能夠在任何情況下都體現賠償責任與貨損情況的緊密聯系。其次,從不足額保價與足額保價運輸的貨物遭受損失后得到賠償的情況看,不足額保價的,托運人有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即該托運人能夠得到的賠償應少于同等情況下足額保價的托運人得到的賠償。把保價額理解為損失貨物的保價額恰恰能夠體現這種區別。例如,甲、乙各保價運輸一批價值100萬元的貨物,甲足額保價100萬元,乙不足額保價50萬元,運輸當中兩批貨物均遭受到二分之一的短少,損失都是50萬元。但由于甲足額保價,乙不足額保價,甲的損失貨物保價額是50萬元,乙的損失貨物保價額是25萬元。根據“最高不超過保價額”的原則,甲最高可以得到50萬元的賠償,乙最高只能得到25萬元的賠償。如果把保價額理解為全批貨物的保價額,則甲、乙最高都可以得到50萬元的賠償,顯然有失公平。
鐵道部公布實施的《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56條第3款規定5,對保價運輸的貨物的賠償價格,“最多不能超過該批貨物的保價金額,只損失一部分時,按損失貨物與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賠償”,是基本符合《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立法原意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關于因鐵路運輸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保價運輸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問題有兩點需要予以明確。首先,如果保價運輸貨物的損失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則無論托運人是否保價或足額保價,賠償額均不受“最高不超過保價額”的限制,也不適用“按損失貨物與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賠償”的規定,而應該依照《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鐵路運輸企業作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即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完整無損地運到目的站、交付收貨人。如果鐵路運輸企業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故意損壞承運的貨物,或者明知對承運的貨物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則是根本違反職業道德,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直接損害托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而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與鐵路運輸企業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運輸貨物損失承擔限額賠償責任是有原則區別的。其次,托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時不足額保價是有過錯的。在貨物損失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不足額保價的托運人過錯的性質、程度并沒有改變。對此,筆者認為,對不足額保價運輸的貨物因鐵路運輸企業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賠償,應體現對有過錯的雙方當事人都予以制裁的精神,可對賠償辦法作如下修訂:保價運輸的貨物因承運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不受保價額的限制;托運人因聲明的貨物價格不實而少交保價費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補交保價費。

物流行業的保價運輸的含義是什么?

物流行業的保價運輸的含義及相關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保價運輸是指運輸企業與托運人共同確定的以托運人申明貨物價值。為基礎的一種特殊運輸方式,保價就是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其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凡按保價運輸的貨物,托運人除繳納運輸費用外,還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保價費。
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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