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戶公證委托辦理流程如下:
1、提出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2、進行公證受理。公證部門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進行公證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做必要的補充,公證部門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4、出具公證書。公證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費用:交房產價值3%契稅,房產價值0.8%交易手續費,房產價值2%公證費。
房產過戶拿到房產證時間如下:
1、一般二手房在過完戶之后,房管局會給你一個取件單,上面有具體的領取二手房房產證的時間,有的地方是7到10個工作日,最長的也不過15個工作日,有的是一站式服務當天過戶當天就可以拿到了。下來的新證是雙證合一的,也就是所有權證和土地證都在一個證上。領產權證一定要房主自己領的,如果沒有時間,也可以寫委托書讓房產經紀人代領。
2、正常全款買房都是從過戶開始15個工作日內下產權證,甚至可以直接領到產權證。但是如果是貸款買房的話,商業貸款從過戶開始25個工作日下產權證,但是產權證直接放到銀行進行抵押。
3、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從過戶之后開始45個工作日下發產權證。也是直接送到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抵押。買家如果有其他需要可能使用到產權證的,可以到銀行或者公積金處領取產權證復印件。
房產過戶注意事項:
1、若單位購買私房,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單位法定代表人辦證委托書(收件窗口領取),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若非住宅轉移,還需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
3、若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需出具委托書或公證書,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購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
5、若有共有權人需出具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和共有權證書;
6、若經法院判決的,須出具法院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法律分析:當事人辦理房產公證的,應當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按照公證機構的要求,提供身份資料、房屋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由工人人員對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進行核實,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公證機構會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當事人也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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