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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的作用(海運提單的作用有哪些)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12-21 20:52:13

法律上海運提單具體是什么

法律分析:海運提單具體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具有物權特性的憑證。其作用主要有:1.貨物收據;2.運輸契約證明;3.貨權憑證。按不同的分類標準,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一百條 提單等提貨憑證持有人,因提貨憑證失控或者滅失,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海運提單的含義及其性質和作用

含義: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

性質:一種具有物權特性的憑證

作用:

1、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經接管貨物,并且裝船。

2、運輸契約證明: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承運人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

3、貨權憑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擁有提單者可以無條件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

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分別是什么?

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分別是:


性質:海運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作用: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作為物權憑證,代表著貨物所有權,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進行貿易交易。同時,海運提單也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和運輸契約的證明,為托運人提供了保障。


首先,海運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意味著誰持有提單誰就擁有了貨物的所有權。這種性質使得提單成為一種重要的貿易工具,可以通過背書轉讓方式進行貨物的買賣交易。因此,在海運貿易中,提單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貨物所有權轉移和貨款支付的重要依據。


其次,海運提單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上詳細記載了貨物運輸的相關條款和條件,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港、目的港、運費等。因此,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明,也為托運人提供了保障,確保承運人按照約定的條件運輸貨物。


此外,海運提單還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當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承運人會簽發提單作為收到貨物的憑證。這意味著,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或損壞,托運人可以憑借提單向承運人索賠。


綜上所述,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使得它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通過提單的簽發和轉讓,可以促進貿易的便利化和貨物的順暢流通。

提單的性質與作用。

為您解答:
海運提單的含義和性質作用
海運提單,簡稱提單(Bill of Lading,簡稱B/L)是貨物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這個證件說明了貨物運輸有關當事人,如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提單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s of title)。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可在目的港向輪船公司提取貨物,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通過轉讓提單而轉移貨物所有權,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押匯貨款。

(3)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輪運輸的條件下,它是處理承運人與托運人在運輸中產生爭議的依據;包租船運輸的條件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也是運輸契約的證明。這種運輸的契約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處理承運人(船東)與租船人在運輸中的權利義務的依據。

2.提單的種類。提單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是指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指定的船只后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的特點是提單上面有載貨船舶名稱和裝貨日期。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運人收到托運的貨物待裝船期間,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這種提單上面沒有裝船日期,也無載貨的具體船名。在國際貿易中,一般都必須是已裝船提單。《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在信用證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要求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銀行一般不接受備運提單。
(2)根據貨物表面狀況,有無不良批注分為清潔和不清潔提單。清潔提單(Clean B/L),是指貨物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未加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批注的提單。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運人收到貨物之后,在提單上加注了貨物外表狀況不良或貨物存在缺陷和包裝破損的提單。例如,在提單上批注“鐵條松失” (Ironstriploose of missing)、“包裝不固”(In sufficiently Packed)、“X件損壞”(X Package in damage condition)等。但是,并非提單有批注即為不清潔提單。國際航運公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于1951年規定為下列3種內容的批注不能視為不清潔:第一,不明白地表示貨物或包裝不能令人滿意,如只批注“舊包裝”、“舊箱”、 “舊桶”等等;第二,強調承運人對于貨物或包裝性質所引起的風險不負責任;第三,否認承運人知悉貨物內容、重量、容積、質量或技術規格。這三項內容已被大多數和國家和航運組織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銀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有時在裝船沓會發生貨損或包裝不良,托運人常要求承運人在提單上不作不良批注,而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也稱賠償保證書(Letter or Indemnity),向承運人保證如因貨物破殘損以及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托運人負責。承運人則給予靈活,簽發清潔提單,便于在信用證下結匯。對這種保函,有些國家法律和判例并非承認,如美國法律認為這是一種欺騙行為。所以,使用保函時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根據收貨人抬頭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Straight B/L),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它是指在提單的收貨人欄內,具體寫明了收貨人的名稱。由于這種提單只能由提單內指定的收貨人提貨,所以提單不易轉讓。不記名提單(Open B/L),又稱空白提單,是指在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填明具體的收貨人或指示人的名稱而留空的提單。不記名提單的轉讓不需任何背書手續,僅憑提單交付即可,提單持有者憑提單提貨。指示提單(Order B/L),是指收貨人欄內,只填寫“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To order of …)字樣的一種提單。這種提單通過背書方式可以流通或轉讓。所以,又稱可轉讓提單。
(4)根據運輸方式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直達提單(Direct B/L),是指輪船裝貨后,中途不經過轉船而直接駛往指定目的港,由承運人簽發的提單。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是指貨物經由兩程以上船舶運輸至指定目的港,而由承運人在裝運港簽發的提單。轉船提單內一般注明“在某港轉船”的字樣。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指海陸、海空、海河、海海等聯運貨物,由第一承運人收取全程運費后并負責代辦下程運輸手續在裝運港簽發的全程提單。賣方可憑聯運提單在當地銀行結匯。
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雖然包括全程運輸,但簽發提單的承運人一般都在提單上載明只負責自己直接承運區段發生貨損,只要貨物卸離他的運輸工具,其責任即告終止。
(5)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分類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全式提單(Long From B/L),是指大多數情況下使用的既有下面內容又帶有背面提單條款的提單。背面提單條款詳細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略式提單(Short Form B/L),是指省略提單背面條款的提單。
(6)根據其他情況分為艙面提單、過期提單、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艙面提單(On Deck B/L),又稱甲板貨提單,是指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所簽發的提單。在這種提單上一般都有“裝艙面”(On Deck)字樣。艙面貨(Deck Cargo)風險較大,根據《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對艙面貨的損壞或滅失不負責任。因此,買方和銀行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艙面提單。但有些貨物,如易燃、易爆、劇毒、體積大的貨物和活牲畜等必須裝在甲板上。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和信用證中就應規定“允許貨物裝在甲板上”的條款,這樣,艙面提單才可結匯。但采用集裝箱運輸時,根據《漢堡規則》規定和國際航運中的一般解釋,裝于艙面的集裝箱是“船艙的延伸”,與艙內貨物處于同等地位。
過期提單(Stale B/L),是指賣方向當地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銀行按正常郵程寄單預計收貨人不能在船到達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單,此外,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在提單簽發日期后21天才向銀行提交的提單也屬過期單。
倒簽提單(Ante dated B/L),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以符合信用證對裝船日期的規定,便于在該信用證下結匯。裝船日期的確定,主要是通過提單的簽發日期證明的。提單日期不僅對買賣雙方有著重要作用,而且銀行向收貨人提供墊款和向發貨人轉賬,對海關辦理延長進口許可證,對海上貨物保險契約的生效等都有密切關系。因此,提單的簽發日期必須依據接受貨物記錄和已裝船的大副收據業簽發。
在我們出口業務中,往往在信用證即將到期或不能按期裝船時,采用倒簽提單。有人認為倒簽提單是解決遲期裝船的有效方式,用起來特別隨便,好像是一種正常簽發提單的方式。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有關國家的法律實踐,錯填提單日期,是一種欺騙行為,是違法。
預借提單(Advanced B/L)又稱無貨提單,是指因信用證規定裝運日期和議付日期已到,貨物因故而未能及時裝船,但已被承運人接管,或已經開裝而未裝畢,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預借提單與倒簽提單同屬一種性質,為了避免造成損失,盡管不用或少用這兩種提單。
(7)電子提單(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通過EDI技術將紙面提單的全部內容與條款以電子數據交換系統進行傳送的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電子數據。電子提單不是書面單證,而是顯示在計算機上屏幕上的一系列結構化了的電子數據。有關各方,包括賣方、發貨人或托運人、銀行、商品檢驗檢疫機構、保險公司、港口、買方和收貨人,都以承運人為中心,通過專用計算機密碼完成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交付和所有權的轉讓。采取電子收貨人提貨,不需要出示任何書面文件,只要出示身份證明,由船舶代理驗明即可。
電子提單的使用加速單證流轉,防止在流轉過程中的欺詐行為的發生。為了進一步完善電子提單的使用規則,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在巴黎召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4屆大會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CMI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 Lading),本規則是當前指導電子提單使用的法律依據。
電子提單的流轉是通過 EDI系統,將有關各方的計算機聯成網絡而實現的。電子計算機將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數字、文字、條款等,按特定的規則,轉化為電子信息(Electronic Message),借助于電子通訊設備,從一臺計算機轉送到另一臺計算機上。其完整流轉過程是:
1)托運人向承運人發出訂艙電子信息(Booking Message),承運人確認托運人提出的各項條款。
2)承運人接受訂艙,則電子信息系統自動產生并向托運人發送接受訂艙及有關運輸合同條件的EDI信息,由托運人的EDI系統加以確認并通知運輸調度,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管。
3)托運人的EDI系統向海關和商品檢驗檢疫機構的EDI系統發送申請報關,商檢出口的EDI證書,經確認后傳送給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EDI系統批準放行。
4)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由EDI系統自動向托運人發送收貨信息(Receipt Message),托運人確認后,托運人即成為電子提單的持有人。
5)貨物裝船后,大副簽發EDI收據并由承運人的EDI系統發送電子提單給托運人和銀行的EDI系統,同時給托運人一個更新的電子簽名的電訊密碼,經托運人確認后即對貨物具有了支配權,電子提單簽發完結。
6)托運人的EDI系統向銀行的EDI系統發送電子發票、電子保險單和電子提單等電子單據,經銀行確認后即完成結匯。
7)托運人的EDI系統發送信息通知承運人,貨物已轉移給銀行,隨后承運人的EDI系統銷毀與托運人的通訊密碼,并向銀行提供一個新的通訊密碼。
8)收貨人向銀行支付貨款后,取得對貨物的所有權。銀行的EDI系統向承運人發出電訊通知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收貨人。
9)承運人的EDI系統向收貨人的EDI系統發送EDI信息確認其控制著貨物,并傳送電子提單及一個新的通訊密碼。
10)承運人的EDI系統向目的港代理人發送EDI信息,將貨物的說明、船舶情況及收貨人的名稱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船到港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的EDI信息。
11)收貨人得到到貨通知后通知運輸調度,憑其身份證明在指定地點提貨。
在電子提單形成和流轉過程中,電子提單安全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電子提單的安全關鍵在于密碼的保密性和在傳遞過程中防止被人偷換,必須嚴加防范,同時還要加強和完善對電子提單的立法工作。

3.提單的內容。世界上每個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單格式和提單條款,但其基本內容都是按照《海牙規則》加以規定的。提單的正面內容除了包括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船名、國籍、航次、裝運港、運費、提單簽發份數、簽單日期以及簽單人外,還有如下規定:
(1)托運人所提供的詳細情況有:貨名、標志和號數、件數、毛重、尺碼等。如填寫不準、錯誤或謊報,一切后果和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責。
(2)聲明貨物表在狀況良好已裝上船,并應在卸貨港或該船所能安全到達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
(3)正本提單其中一份完成提貨手續后,其余各份失效。
(4)托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的持有人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提單和它背面所載的一切印刷、書寫或打印的規定、免責事項和條件。
提單的背面條款包括:
(1)承運人的責任與義務條款;
(2)承運人免責條款;
(3)索賠與訴訟的責任與義務條款;
(4)有關特殊貨物運輸條款;
(5)其他條款。
提單條款基本上是依據1924年制定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簡稱《海牙規則》(Hague Rules)的規定。公約對承運人的責任與權利和豁免做了規定,從而使貨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保障,但從《海牙規則》實行半個多世紀以來。國際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原來制定《海牙規則》是主要航運國,代表船方利益的,所以其內容明顯地偏袒船方利益。如承運人的免責條款竟達17條之多,因而受到代表貨方利益的不發達國家的反對。為此,聯合國于1978年3月在漢堡會議上通過了《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Convention on the Carrier of Goods by Sea 1978),簡稱《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則》的內容在較大程度上保護了貨方的利益和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如承運人的責任區間從原來的貨物裝上船到貨物卸下船擴展到承運人收到貨物時直至交付貨物為止,并進一步明確規定承運人須對交貨延誤負責。刪去了《海牙規則》規定的17條免責條款。每件貨物賠償責任限制提高了835特別提款權或每公斤2.5 特別提款權。訴訟時效也延長2年。《漢堡規則》已于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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