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訴前訴中
法律主觀:
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即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的一種,2012年新《民訴法》明確了證據的訴前保全制度,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 仲裁 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 法院 申請保全證據。 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主要適用于 知識產權 案件(具體包括技術 合同糾紛 、專利權糾紛、 商標權 糾紛、著作權糾紛、網絡域名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發現權糾紛、其他知識產權糾紛等。對于其他 民事糾紛 案件,一般不能適用訴前證據保全措施。 二、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條件 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2、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3、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起訴的同時或者起訴之后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書。 4、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證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當事人關于證據保全的申請,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應保全那種證據,以及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用什么方法實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么解決要注意什么的責任的 法律知識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海事擔保是什么
海事擔保指在海事訴訟或者其他相關的活動中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請求,為了保障當事人請求的能夠實現而提供的擔保。
通常是在申請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海事請求保全等程序中請求人提供提供現金或者保證并設置抵押、質押,如果海事請求人的擔保造成被請求人的損失,那么海事請求人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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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的父親出了車禍,他的摩托車和客車相撞了,現在生命還沒脫離危險~~~~~他的摩托車沒有車牌,要是這樣和客車車主打官司,勝率有多少?rn 回答者希望能付上一些法律上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海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本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對涉外海事訴訟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條 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五條 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案件的,適用本法。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 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八條 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條 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沒有海事法院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章 海事請求保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條 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十五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并附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十七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請求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解除對其財產的保全。
第十八條 被請求人提供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
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
第十九條 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節 船舶的扣押與拍賣
第二十一條 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難救助;
(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以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
(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議;
(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協議;
(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代理費;
(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
(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
第二十二條 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海事請求不得申請扣押船舶,但為執行判決、仲裁裁決以及其他法律文書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當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的海事請求;
(四)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海事請求;
(五)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實施扣押時所有的其他船舶,但與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有關的請求除外。
從事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四條 海事請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請求申請扣押已被扣押過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請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擔保;
(二)擔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擔保義務;
(三)海事請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或者不能通過合理措施阻止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當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請求人名稱的,不影響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六條 海事法院在發布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協助執行的范圍和內容,有關部門有義務協助執行。海事法院認為必要,可以直接派員登輪監護。
第二十七條 海事法院裁定對船舶實施保全后,經海事請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處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許該船舶繼續營運。
第二十八條 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為三十日。
海事請求人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第三十條 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舶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舶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 海事請求人提交拍賣船舶申請后,又申請終止拍賣的,是否準許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終止拍賣船舶的,為準備拍賣船舶所發生的費用由海事請求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海事法院裁定拍賣船舶,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拍賣外籍船舶的,應當通過對外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拍賣船舶的名稱和國籍;
(二)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
(三)拍賣船舶委員會的組成;
(四)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
(五)被拍賣船舶的展示時間和地點;
(六)參加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七)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船舶的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 海事法院應當在拍賣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賣船舶登記國的登記機關和已知的船舶優先權人、抵押權人和船舶所有人發出通知。
通知內容包括被拍賣船舶的名稱、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債權登記等。
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方式和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三十四條 拍賣船舶由拍賣船舶委員會實施。拍賣船舶委員會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驗船師三人或者五人組成。
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對船舶鑒定、估價;組織和主持拍賣;與競買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船舶移交手續。
拍賣船舶委員會對海事法院負責,受海事法院監督。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拍賣船舶委員會登記。登記時應當交驗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買船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拍賣船舶委員會應當在拍賣船舶前,展示被拍賣船舶,并提供察看被拍賣船舶的條件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買受人在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應當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價款,其余價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但拍賣船舶委員會與買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后,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現狀向買受人移交船舶。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和監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與買受人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
移交船舶完畢,海事法院發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第三十九條 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經公開拍賣并移交給買受人。
第四十條 買受人接收船舶后,應當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原船舶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不影響船舶所有權的轉讓。
第四十一條 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拍賣無效。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應當承擔拍賣船舶費用并賠償有關損失。海事法院可以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除本節規定的以外,拍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可以參照本節有關規定。
第三節 船載貨物的扣押與拍賣
第四十四條 海事請求人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可以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申請扣押的船載貨物,應當屬于被請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價值,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
第四十六條 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載貨物的期限為十五日。
海事請求人在十五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扣押船載貨物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船載貨物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貨物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載貨物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貨物。
對無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物品,海事請求人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第四十八條 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載貨物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載貨物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拍賣船載貨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組成的拍賣組織實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機構實施。
拍賣船載貨物,本節沒有規定的,參照本章第二節拍賣船舶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海事請求人對與海事請求有關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適用本節規定。
第四章 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一條 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糾紛發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條 海事強制令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五十四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理由,并附有關證據。
第五十五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強制令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六條 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第五十七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強制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九條 被請求人拒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海事強制令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五章 海事證據保全
第六十二條 海事證據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強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證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條 海事證據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六十五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請求保全的證據、該證據與海事請求的聯系、申請理由。
第六十六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證據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七條 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海事請求的當事人;
(二)請求保全的證據對該海事請求具有證明作用;
(三)被請求人是與請求保全的證據有關的人;
(四)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證據保全就會使該海事請求的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
第六十八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被請求人申請復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將保全的證據返還被請求人。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證據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證據保全;已經執行的,應當將與利害關系人有關的證據返還利害關系人。
第七十條 海事法院進行海事證據保全,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證據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復制件、副本,或者進行拍照、錄相,制作節錄本、調查筆錄等。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證據原件。
第七十一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七十二條 海事證據保全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證據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六章 海事擔保
第七十三條 海事擔保包括本法規定的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擔保。
擔保的方式為提供現金或者保證、設置抵押或者質押。
第七十四條 海事請求人的擔保應當提交給海事法院;被請求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給海事請求人。
第七十五條 海事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六條 海事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就海事請求保全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但不得超過被保全的財產價值。
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其申請可能給被請求人造成的損失。具體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七條 擔保提供后,提供擔保的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減少、變更或者取消該擔保。
第七十八條 海事請求人請求擔保的數額過高,造成被請求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先予執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擔保,可以參照本章規定。
第七章 送 達
第八十條 海事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二)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三)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
有關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也可以向當事船舶的船長送達。
第八十一條 有義務接受法律文書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經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其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視為送達。
第八章 審判程序
第一節 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時、被告在答辯時,應當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
第八十三條 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船舶檢驗、估價應當由國家授權或者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承擔。非經國家授權或者未取得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所作的檢驗或者估價結論,海事法院不予采納。
第八十七條 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節 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就共同海損的糾紛,可以協議委托理算機構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海事法院受理未經理算的共同海損糾紛,可以委托理算機構理算。
第八十九條 理算機構作出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分攤責任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是否采納。
第九十條 當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損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損訴訟程序的影響,就非共同海損損失向責任人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九十二條 海事法院審理共同海損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三節 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第九十五條 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已經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第九十六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向受理該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憑證,以及參加訴訟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條 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被起訴的,有權要求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參加訴訟。
對于這個案例,很遺憾的告訴
證據保全的效力
為了防止證據的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經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證據預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稱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二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起訴的同時或者起訴之后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②申請保全的證據的名稱、所在地等;③該證據能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需要保全證據的,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采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這是公證機關的一項業務。
人民法院在訴前或訴訟中,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實現,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能順利執行,而對爭議的標的物或有關財產采取一種限制處分的臨時性法律保護措施,叫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可分為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兩種。訴訟保全,是指從訴訟開始之后至作出判決、裁定、調解之前,人民法院所進行的財產保全。訴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之前對有關財產進行的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時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后或者判決書送達后的上訴期限內,發現當事人有轉移、隱藏、出賣或毀損財產等情況,認為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均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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