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行為,是一種社會危害和影響性特別大的犯罪行為。我國法律對于此類法律問題,采取從重處罰。走私罪主要分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等。其具體罪名有:1、走私武器、彈藥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幣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貴重金屬罪;6、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7、走私淫穢物品罪;8、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9、走私固體廢物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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