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一、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1、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二、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費交納的標準是什么
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費交納的標準如下: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7、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5、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費嗎,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應當由違約方來承擔。在法院判決書下達前,就應當明確,不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執行的,一旦法院啟動強制執行,那所產生的費用,則應該由違約方來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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