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鑒定為輕傷,要根據實際傷情才可以確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果當事人對重傷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重新鑒定:1、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2、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3、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4、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6、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但至于在重新鑒定后,是否能被鑒定為輕傷,則需要根據具體的傷情,由鑒定機構檢查后才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傷情能第二次鑒定。交通事故進行傷情鑒定后,如果出現鑒定人員或者機構不具有資質、故意作虛假鑒定等情形的,可以進行二次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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