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如何處理如下:
遭遇到校園欺凌的,首先應該向家長、老師、學校等進行反映。如果情節嚴重,老師、學校沒有進行處理或者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等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求助。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校園欺凌罪行:校園欺凌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校園欺凌的最好解決方法:
1、告訴孩子遇到校園暴力,一定要沉著冷靜。采取迂回戰術,盡可能拖延時間。
2、必要時,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
3、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不要去激怒對方。
4、順從對方的話去說,從其言語中找出可插入話題,緩解氣氛,分散對方注意力,同時獲取信任,為自己爭取時間。
5、上下學、獨自出去找同學玩時,不要走僻靜、人少的地方,要走大路。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學不要在路上貪玩,按時回家。
6、學校定期開展心理、思想道德課程教育;適當組織同學間的協作活動,加強團隊互助意識。
學校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對在其學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嚴加管理,以防止發生學生打架斗毆等突發事件。日常教學活動中疏于管理,對學生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傷,各方擔責的情形如下1、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2、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那么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第二種,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校園暴力的應對方法(1)學校設門衛。門衛要符合以下條件: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傳染性疾病;思想正派,責任心強。(2)學校門衛實行輪換值班制度。寄宿制學校24小時值班;非寄宿制學校在學生上課時間前30分鐘開始值班,放學以后30分鐘下班,上述時間之內必須有門衛值班。(3)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規定的證章、證件的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后進入學校。門衛在登記時必須查驗證件、問明事由后才能放行,如果有條件聯系到相關人員,門衛有聯系并核實的義務。(4)對于不能說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證件的來訪人員,一律不得放行,應來訪者要求,可以與學校辦公室或者有關老師、學生聯系。要根據孩子年齡和受傷情況確定,如果是14周歲以上的孩子加害致重傷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只是一般侵權,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