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1、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2、提交證明材料。
3、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千萬別遺忘了你的公證費發票。
4、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一、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婚姻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二、如何辦理公證委托書:
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4)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請別遺忘你的公證費發票。
(5)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醫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二)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證明
(三)所遺動產證明:
1、存單;
2、珠寶、字畫、書籍、家具、家電或其他物品的清單;
3、繼承保險金的提供保險單據;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所遺不動產證明:
1、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
2、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所遺債權、股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證明:
1、各類債券文書或債券獲得證明,如尚未取得房產證而購房人死亡的則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
2、繼承股權的提供股權證明材料。如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單。如系公司股權提供公司有關證明;
3、各類知識產權獲得證書;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供相關財產約定。
(六)繼承人情況證明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優先于被繼承人的死亡的繼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證明;
(二)繼承人身份證明,包括戶口本、身份證等。
(三)遺囑繼承的、提供被繼承人的生前遺囑
(四)繼承人的繼承意見
(五)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發表聲明。繼承人在外的,應提供棄權聲明公證書。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申辦繼承公證,持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產證明。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遺產要什么手續
辦理遺產公證的手續有:攜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繼承人的身份證件等材料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構經審查,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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