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并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2、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3、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4、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行政裁決去什么地方申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對省、直轄市等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和行政裁決在解決爭議的方式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首先,仲裁是一種通過私人協議解決爭議的方式,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或仲裁員進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行政行為。
其次,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性的組織,其仲裁員也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的,因此仲裁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自主性。而行政裁決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和強制性。
此外,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旦作出即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裁決則可能會受到司法審查。例如,在中國,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仲裁和行政裁決在解決爭議的方式、機構性質、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異。當事人應根據具體爭議情況和需求,選擇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擴展資料: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行政仲裁亦稱“行政公斷”。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決的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所設的特定仲裁機關,依法對民事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裁決,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爭議雙方受到裁決約束。行政仲裁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裁決-百度百科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仲裁-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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