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出國勞務合同的時候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一、必須檢查勞務輸出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務輸出資格。
按照我國國家法律規定,只有經過國家勞動部門、外事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嚴格審查和批準,才有權代理出國勞務的業務,否則,就是非法勞務中介,這種公司無法保證勞動者的利益。
二、要在合同中明確勞務輸出方在出國勞務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及勞動保障條款。要對若因勞務輸出方原因導致簽證不合要求或者在國外無法工作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否則勞務人員通常會被勞務目的地遣送回國,或者淪落當地“打黑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 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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