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商業秘密范圍是技術設計、程序、源代碼、產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藝流程、設計圖紙、試驗方式和試驗記錄、技術訣竅、產品模型、關鍵數據、戰略規劃、商業模式。
以及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財務資料、投融資計劃、調研分析報告、招投標文件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商業秘密與一般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般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專有性、排他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眾均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例如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并不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并不知曉而無法實施。
商業秘密基本上有兩類。一類,商業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專利性要求的發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夠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這可能是客戶名單,或發明高度不夠從而不能被 授予專利權 的制造方法(雖然它們有可能作為實用新型獲得保護)。另一類,商業秘密可能涉及符合專利性要求且可以通過專利進行保護的發明。在后者情況下,中小企業將面臨一種選擇:申請發明專利,或保持其作為一種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一些好處包括——— 商業秘密保護 具有不受時間限制的好處(專利一般可達20年)。因而,只要商業秘密不向公眾泄露,其保護就可無限期地繼續。商業秘密不需交納注冊費(雖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機密的費用可能很昂貴)。商業秘密可以立即生效。商業秘密保護不要求遵守諸如向政府部門披露信息的規定。然而,也存在著一些把機密商業信息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不利之處,尤其是當該信息符合專利性的規定時:如果該秘密包含在一種創新產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夠查出它,對它進行解剖和分析(即對它實施“反向工程”),并發現該秘密,從而有權使用它。事實上,商業秘密保護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對該商業秘密進行商業使用的排他權。一旦該商業秘密被公開,任何人都可以獲得它并任意使用。商業秘密的實施比專利要困難得多。賦予商業秘密的保護水平隨國家不同變化較大,但通常認為保護水平較弱,尤其是與專利授予的保護相比。商業秘密可能會由開發該相關信息的其他人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專利。
法律客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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