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理由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一、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
1、解釋如下:
(1)原告或者被告的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或者被告的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原告或者被告的或其他組織終止,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原告或者被告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庭審理流程是什么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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