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是什么
法律分析:搜查令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搜查證由誰審批
公安機關的該證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人民檢察院的該證件由檢察長審批。
監察機關簽發搜查證,應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搜查證上應當寫明被搜查人的有關信息、搜查的目的、搜查機關、執行人員以及搜查日期等內容。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并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審批簽發。
搜查證由誰簽發
搜查證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簽發。搜查證是司法機關為執行搜查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憑證。在中國,進行搜查必須持有搜查令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但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的除外。主要內容包括,搜查原因、被搜查人的基本情況、搜查場所、搜查機關、執行人員和日期。是凡有偵查權、刑事調查權的司法機關都可以簽發,因此,除公安、檢察院、法院外,國家安全局、軍隊保衛部門也可以簽發。
搜查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搜查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的日的是發現和收集有關犯罪的證據,查獲隱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為了其他目的而濫用搜查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相關推薦:
怎樣計算仲裁時效期間(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從什么時候起計算)
車牌架算遮擋牌照嗎(蓋車衣算不算遮擋號牌)
超速罰款規則(2023交規超速扣分罰款一覽表)
道路交通處罰(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剝奪政治權利是哪些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