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酒后駕駛: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2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二)醉酒駕駛: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當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達到80毫克以上情況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第一條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當事人處拘役,并處罰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交警部門依法吊銷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等行政處罰。
如果,當事人為國家公職人員或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等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作出開除公職或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第一款【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法律)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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