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首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一種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其區別于犯罪的一個特征。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來看,其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與刑法規定的相應的幾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這幾個方面,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于刑法規定的這幾類犯罪行為,對相應的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要嚴重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相應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盜竊、搶奪、詐騙公私財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中都有相應規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相應的這些行為,只是數額比較小的“小偷小摸”行為。其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幾類社會關系的行為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違反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后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的實質性標準,有的行為雖然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但其實質可能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于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分析行為的實質,正當防衛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對違法的加害人實施的正當的反擊。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具體說就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拘留、罰款。如果行為情節非常輕微,不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么也就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刑罰的處罰,那么就已經屬于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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