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根據相關規定,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國家,從而對締約國領土上的既定產業造成物質損害或物質傷害的威脅,或嚴重阻礙在該國建立新產業,這種行為構成傾銷。在實踐中,抵制傾銷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征收的,其征稅的幅度不高于確定的傾銷幅度。反傾銷稅適用于終裁公告之日后的進口被調查產品,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在終裁公布之日后繼續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須向中國海關交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是根據對不同的應訴公司所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而定的,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統一稅率。對于未應訴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實行單一的針對進口來源地的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反傾銷稅征收規定如下:
1、征收的決定。如果征收反傾銷稅的所有要件已經滿足,是否要征收反傾銷稅,以及征收數額是等于傾銷差額,還是低于傾銷差額,均由進口國當局決定。如果在傾銷差額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那么反傾銷稅的征收額最好低于傾銷差額;
2、征收的對象。征收反傾銷稅時,不能采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數額對各個輸出商要有適合的份額;
3、基本價格制度。基本價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以不超過輸出國最低的正常價格的范圍,來確定“基本價格”和輸出價格之間的差額,并作為反傾銷稅的征收額。
綜上所述,反傾銷稅是進口產品的經營者在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時,需要向海關繳納的一種稅。
【法律依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十條
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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