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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相關處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是什么)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1-07 09:57:50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這到底是什么意思啊?我被人撞的腳骨折了,對方卻在2天之內把車取出來了,我毫不知情。后來我去交警隊問了,他們說:當時造事車沒帶駕照,沒帶帽子,又沒買保險,他們開了罰單,第二天輸入了電腦,造 事車第二天去交罰款時,交罰款那里也開了放車單,于時造事車主去頷了車子,交警說頷車那里應該打電話給他們問一下這個是不是事故車,他們沒問就放車了是他們弄錯的。大家幫我看看這樣的做法與上面的規定有沖突嗎?
"交通事故處理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各種原因造成人員或者財產損失后相關部門依照法律對事件進行處理的行為。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拓展資料】
一、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
先立即報警,如果設備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制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
(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
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
(一)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
自行撤離現場,然后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
如果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就立即報警。
(一)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實行賠償后,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交通事故處理新規都有哪些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山東省城鎮居民的為16萬7千多元,農民的為6萬3千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62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后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對交警的認定書不服的,還要申請復議嗎?
原《辦法》規定的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行政復議。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
但是現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交警的事故認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認定主要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違章情況、事故的成因等從專業的角度對事故進行認定。在訴訟中,該認定可能作為任何一方或幾方當事人的證據。
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的判決。如,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法律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違章的,只是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交警的事故認定在民事訴訟中同其他證據一樣,要經過質證等程序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交警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角色發生了什么變化?
今年5月1日之前,交警是作為專門的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職權來處理交通事故,對當事人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認定的。這個職權排斥國家的司法管轄權。
現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服務的色彩更濃厚。經過4個月來對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理解,公安部門已經把交警的角色定位為及時取證、作出專業認定,交警不再是賠償爭議的當然處理機關。賠償的問題由法院解決。
今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故,現在起訴的適用哪個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今年5月1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新標準。
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有什么新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新變化突出表現于:保險公司成為了最經常的賠償義務人。新的交通安全法不僅規定了機動車必須加入第三者責任險,而且直接規定保險公司為賠償義務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經有判決保險公司先行支付醫療費的判例。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部分負有墊付義務。
5月1日前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5月1日之后發生事故按照哪個標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有專門答復,保險公司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賠償。
由于機動車一方按照新的標準賠償,就會產生機動車雖然投保,仍要由自己承擔較大的賠償費用的現象。在此,建議5月1日前投保的機動車一方朋友,要抓緊同保險公司協商變更保險合同。
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必然被扣留嗎?
不是的。新的法律法規取消了交警為事故賠償的需要扣留事故機動車的規定。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可以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搶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由誰墊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當事人可以選擇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當事人可以拿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法院會主動調查取證嗎?
很多朋友會問到這個問題。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從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已經不再主動調查。而采取當事人舉證的原則。只有很少的、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交警處理流程如下:1、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3、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4、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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