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丟了怎么辦
交通事故認定書丟了處理方式: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認定書的編號申請在復印一份,出具事故認定書會收到短信或者在交管APP上找到電子版的認定書,若保險公司需要,自行打印即可,不影響事故的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流程是什么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認定期限是在三十日內。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認定書由什么部門作出
法律分析: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多久做出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車禍后出具責任認定書的期限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重新確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
6、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7、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流程如下:
1、當事人應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請交警到達現場;
2、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肇事者未逃逸的,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鑒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
4、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具體如下:
1、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在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核終止;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當事人單純以事故責任問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不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不合理的話,可以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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