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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處理規定(新交通違章扣分新規定)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1-11 17:41:48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然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你知道當你觸犯道路交通安全,做出違法行為時,會有哪些處理程序嗎?下面就讓我告訴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一起來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現場處罰

  一簡易程序處罰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4、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5、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二一般程序處罰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序。

  (一)采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1、扣留車輛;

  2、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3、拖移機動車;

  4、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5、收繳物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采取本規定第1、2、4、5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4、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5、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二)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2、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4、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5、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并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2、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3、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5、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6、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非現場處罰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通常的14個程序

  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2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二、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五、復核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六、事后報警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七、尸體處理時間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2.對經核查無法確認尸體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認尸啟示,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八、傷殘評定時間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九、賠償調解時間期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8日內制作調解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十、處罰時間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1年,在實踐中一般是從評殘之日起計算1年內起訴。

  十二、交通事故審理時間期限(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十三、交通事故審理時間期限(二審)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十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計算。

  執行期限: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交通違章扣分罰款細則

法律分析: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一次扣12分。

2.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一次扣6分。

3.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一次扣3分。

4.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一次扣2分。

5.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一次扣1分。

法律依據:

依據公安部10月8日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參照本規定。




交通違法罰款金額規定有哪些

一、交通違法罰款金額規定有哪些
1、交通違法罰款金額規定如下:
(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但沒超過額定成員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罰款;
(2)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但超過額定成員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罰款;
(3)貨運機動車超核定載質30%以下的處:200以上-500以下罰款;
(4)貨運機動車超核定載質30%以上或違反規定的處:500以上-2000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人員受傷賠償內容都有哪些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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