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正常的程序,等待交通責任認定書,進行保險賠償。在網絡約車服務中如果出現安全事故,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平臺作為商事交易平臺,最大限度的給交易雙方提供了資源。當乘客通過網絡預約叫車服務,必須先向平臺方支付車款,隨后平臺再通過其他支付方式將部分車款返還給司機,實現共贏。
平臺方作為管理者和組織者收取了類似于“管理費”的費用,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車平臺約來的車輛出現事故,平臺方也應該成為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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