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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收集的證據(刑事立案前取得的證據)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1-27 03:40:10

民事訴訟中該怎樣收集證據

摘要:凡事要講究證據,民事訴訟的審理也是需要有證據,而證據并不是會直接放出來,需要人們取證。取證之后才能夠在法庭上運用,讓自己拿到的證據更有效。那么,民事訴訟如何取證?民事訴訟證據認定規則又是怎樣的?以下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后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
(5)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6)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7)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8)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民事訴訟能否要求法院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的證據,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收集,法院只是輔助。特別的情況,是指當事人知道支持自己的證據在特殊的地方,但是因為管理制度或者法律規定的限制,當事人自己不能取得,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單,請求法院依職權向保存這些證據的單位或者機構調取。
這些需要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沒有種類的限制,也沒有證據內容的限制,所以說,只要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清單,無論是什么證據,說明自己確實不能從保存證據的地方取得這些證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
民事訴訟法院調取證據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訴訟如何取證以及證據種類有哪些?民事訴訟取證要能夠合法合理,要是不合法取證將需要為自己行為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證據的問題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證據種類有8鐘,只有符合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證據才是有效的。另外第六章還規定了證明責任,舉證期限,證據調取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 證  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 收到證據后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 法院調取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質證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公證事實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最佳證據規則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 視聽資料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承擔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陳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六條 鑒定程序啟動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權利及鑒定意見形式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程序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一條 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是越來越嚴格了,特別是證據的審查,畢竟證據對審判、量刑是起決定性作用的。
一、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種類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訴訟法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
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
刑訴法第43條、45條以及《解釋》第54、55、56條分別規定了審判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義務和一些具體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經提到,我國現行訴訟模式具有較強的職權主義特征,我國現行的庭審方式并非典型的對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較大程度的法官職權運用。在這里姑且不論法官積極運用職權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對于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這對矛盾統一體的利弊,至少現有立法已經明確了收集調取證據既是審判機關的權力,也是審判機關的義務。這與當事人中心訴訟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負有收集證據義務的原則完全不同,也是學術界爭議頗多的規則之一。
2、最佳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于復制件,因而是“最佳證據”。隨著復制技術、計算機技術等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這一原則也發生了一些變通,在法律規定的一些例外情況下,復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復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于書證,而且適用于物證。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表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在法定的證據種類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鑒定結論都屬于言詞證據。當代各國刑事證據法普遍禁止將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非法獲取的口供作為證據使用,我國刑訴法第43條和《解釋》第61條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并明確了非法取得的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4、口供補強規則
限制口供的證明能力,不承認其對案件事實具有獨立完全的證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而要求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補強”,這就是刑事證據學上的“補強規則”。我國刑訴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輕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就是對這一規則的明確規定。
5、證人作證規則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證據種類之一,證人證言是否客觀真實對于司法機關查明事實、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響,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里同時存在內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證言也是屢見不鮮的,給司法機關查明案情、判斷事實帶來不少困惑,這既有客觀因素的影響,也不排除主觀因素的干擾。因此,對證人作證設立嚴格、具體的規定就十分必要。我國刑訴法第48條明確規定了證人的作證義務,此外,在刑訴法、最高法院《解釋》和六部委《規定》中,還分別就證人的權利保障、證人必須具備的條件、證人證言的收集方式、質證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6、認證規則
對某一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進行審查判斷,即為認證。我國刑訴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58條進一步明確,“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就從立法上明確了庭前認證是一種非法認證,未經法庭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即使本身是客觀真實的,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什么情況下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是指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在收到有關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告或線索后,對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的過程。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立案調查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可能會有所差異。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立案調查需要滿足的條件:
1.存在合理的懷疑: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在收到有關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告或線索后,需要對這些線索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合理的懷疑。如果認為存在合理的懷疑,那么就可以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2.管轄權: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需要對案件是否在其管轄范圍內進行審查。如果確定案件屬于其管轄范圍,那么就可以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3.證據:在立案調查前,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需要確認是否存在初步的證據支持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存在。這些證據可以包括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
4.法律依據: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在立案調查前,需要確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那么就可以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可以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調查的過程通常包括收集證據、訊問嫌疑人、鑒定評估等環節,以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能夠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并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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