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立案的詢問筆錄,原則應長期保存,以備查驗。 保存在公安機關的其它檔案里。 也有的公安機關直接銷毀沒有立案的詢問筆錄,但這是錯誤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處罰,明確規定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公安局所有的問話都是要做筆錄的;與案情相關的的問題,應該給予真實的回答;如果是做為嫌疑人被傳喚的,必須要去,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警察可以強制傳喚;如果是做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警察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詢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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