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
一、移送管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一人犯數罪怎么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
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
這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于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為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主進行偵查。
在我國相關的案件,在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時候都有著相關的規定,一旦這類案件得不到有效的辦理時,相關的當時人員應按照我國的刑訴法的規定。移交相關管轄案件的人民法院,移交后相關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諉,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如下: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法地域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
刑訴法立案地域管轄法條是《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 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根據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 。根據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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