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能暫緩執行嗎
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
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是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會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暫緩行政拘留之后是否還會被拘留
暫緩行政拘留以后不一定會被拘留,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了,則不會拘留;反之拘留的處罰決定沒有被撤銷的,則依然會進行拘留。
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不停止執行,但行政拘留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一旦執行就難以彌補造成的損害,這就要求在考慮治安管理的權威與效率的同時,也要平衡公民的權益,不能在偏重行政利益的同時完全無視公民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疫情期間,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嗎?
疫情期間如果確定了暫緩執行的,除非申請復議或者訴訟撤銷之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暫緩執行可以取消,但是復議或者訴訟維持原決定還是要執行拘留的。疫情期間拘留所是否收人是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決定的。疫情期間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員互相傳染,所以有一部分的地區會暫時不羈押,進行延遲羈押處理。一旦疫情過去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再決定是否羈押。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暫緩拘留取消的時間不能確定長短。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拘留人如果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被拘留人就會獲得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拓展資料:如果行為人實行暫緩執行的行政拘留之后,根據行政復議結果或者行政訴訟結果來確定暫緩拘留結果,如果查明沒有違反法律那么暫緩拘留就會被取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拘留暫緩執行是什么意思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治安管理等行政法,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制度,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但如果行政相對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暫緩執行。
申請暫緩行政拘留,需要說出確切的理由,把實際需求理由,寫清楚就好。如果是治安拘留,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暫緩行政拘留,每天交保證金200元,也可由保人擔保,理由不充分不能暫緩。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是指被拘留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申請,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在被拘留人或其近親屬提供了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后,行政拘留決定可以暫緩執行的法律制度。
從這一規定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暫緩執行只限于行政拘留處罰,并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對于行政拘留與罰款并處韻情形,暫緩執行只適用于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這里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后,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情形。公安機關需要根據被處罰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一貫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綜合考慮,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
4.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保證措施有兩種,即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只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行政拘留是否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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