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交通事故可以立案的期限為24小時(即一天)。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另外,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起訴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小區內不屬于交警管轄的道路,應當由轄區派出所進行立案管轄。如果造成重大損失,會立案處理。由于小區的路并不屬于道路,所以對于小區內的刮蹭事故,警察一般是不會介入的,屬于民事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屬于交通肇事,如果是輕微刮蹭后逃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不能按照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處理。刮蹭肇事逃逸后交警在立案受力后一般會在三個月內結案。立案后如果需要委托鑒定機構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需要在三日內通知鑒定機構鑒定,而鑒定機構鑒定期限一般不會超過二十日,鑒定結果出來后,交警會在三日內將鑒定報告送往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處理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小區刮蹭逃逸怎么處理
刮蹭事故逃逸,一旦屬于警方追查以后確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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